完善信用監管,規範市場秩序
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是更好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的題中應有之義,也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內在要求。作爲健全社會信用體系、保障社會信用秩序的重要一環,信用監管需要不斷提升監管能力和水平,在大數據環境下創新監管模式,從而進一步規範市場秩序,優化營商環境,推動高質量發展。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把提高社會文明程度作爲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的重大任務。誠信社會建設是其中的重要部分。近年來,相關制度建設不斷推進。從去年7月國辦印發《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爲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到今年11月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完善失信約束制度、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措施,信用監管正在爲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提供有力支撐。作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信用監管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施差異化的監管手段,實現對守信者“無事不擾”,讓失信者“時時不安”,從而提高監管效率,提升社會治理能力和水平。
當前,隨着數字化進程的加速推進和線上線下的加快融合,信用監管正在實現監管理念、監管制度和監管方式的創新。與傳統監管方式相比,信用監管更多采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手段,有效整合各類信用信息,建立風險預判預警機制,及早發現防範苗頭性和跨行業跨區域風險,實現監管資源配置在需要監管的重點領域、重點環節、重點對象上。分級分類監管,是信用監管最突出的特點。信用監管根據不同企業的不同信用狀況實行差別化監管措施。對信用狀況好、風險小的市場主體,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儘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經營活動的影響;對信用狀況一般的市場主體,則執行常規的抽查比例和頻次;對存在失信行爲、風險高的市場主體,則提高抽查比例和監管頻次。這一監管方式,有效提升了監管效能,維護了公平競爭,降低了市場交易成本。
更加精細化的信用監管,能夠更好維護人民羣衆切身利益。比如,在食品藥品、生態環境等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直接相關的領域,對嚴重失信的市場主體及相關責任人在一定期限內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從而大幅提升失信違法成本。未來,更好推動信用監管發揮作用,還需要讓各類信用體系有效對接,形成統一的機制,讓失信者無處躲藏。目前,我國已構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系統和市場化信用信息共享系統,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之間已經打通。下一步,還要完善法律法規,有序提升共享的水平。與此同時,要支持社會力量積極參與,鼓勵發揮行業組織、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作用,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信用監管的強大合力。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堅持頂層設計和法治實踐相結合,提升法治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效能。落實這一重要要求,進一步完善信用監管的作用,需要以法治思維推動制度完善,解決信用數據收集、利用中的問題,讓信用監管更好服務於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