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孩童用紅包買高價品 父母拒絕承認衍生消費糾紛
春節7天連假結束,小孩紅包滿滿。您孩子的紅包是交由爸媽代爲管理,還是小孩自行運用?臺中市政府法制局21日說,過年後接獲數起家長來電詢問:「孩子未經其同意,擅自花用數千或上萬元壓歲錢,購買高價商品,如:手機、平板電腦、遊戲點數、或染髮,事後我們家長拒絕承認買賣行爲,要求業者退貨退款,難道……不合理嗎?」來電皆因業者拒絕父母退款要求,而衍生消費糾紛。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說,依現行民法第12條規定滿20歲爲成年,若孩子年齡在7歲以上20歲以下,因其社會智識及判斷能力未臻成熟,法律上定爲「限制行爲能力人」,與他人訂定契約或進行交易,應經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但如果該法律行爲屬純獲法律上利益如接受贈品;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之交易,例如學生購買文具或超商飲食等小額消費,則可由孩子自行處理。
法制局長李善植指出,青少年購買手機或大量遊戲點數等高額消費,應已超過日常生活所必需,父母親可拒絕承認,讓該筆消費行爲不生效力,但孩子已取得之商品或服務應予返還,如因此有價值減損,父母親可能仍需負償還責任。
另一面,業者在追求銷售利潤同時,也應善盡社會責任,不應販賣高價商品或服務予未成年人,以避免衍生消費爭議。
李善植分享,農曆春節「發紅包」是國人習俗。自己也身爲家長會趁此機會教育孩子,長輩們給予的紅包,是一份祝福,應心存感謝。對於紅包(壓歲錢)的處理,他除將部分存於小孩的專用存摺外,也會留下一定額度讓孩子運用,並先與孩子溝通討論使用方式及使用範圍。
李善植表示,如此作法可避免孩子逕自隨意消費後,父母又強迫孩子退貨,使原本帶來祝福美意的紅包,反變爲親子關係緊張的導火線。近幾年,有關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即爲高價消費因而衍生的糾紛越來越多;民法又修正法定成年年齡,自112年起滿18歲即爲成年。
李善植建議所有家長們,宜提早教導孩子合宜的金錢價值觀,陪伴孩子學習如何規劃使用錢財,讓年輕世代逐步具備成熟的自主能力。
法制局強調,民衆如有消費問題,可於平日上班時間利用市話或手機撥打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由您所在地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人員提供諮詢服務。也可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線上申訴系統:https://appeal.cpc.ey.gov.tw/WWW/Default.aspx 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