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見我思-包租代管應建立 紛爭統一解決之機構單位

根據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劃第三期的核定版本內容,糾紛爭議處理費委任律師辦理租賃訴訟案件800萬元的預算,平均每件以新臺幣2萬元做爲補助基準。

然我國目前租賃爭議最大的問題並不是進入法院訴訟,而是迫切的需要由政府或公會成立統一處紛紛爭機制的機關。

原因在於租賃糾紛除了遷讓房屋的訴訟外,絕大多數的租賃標的金額均小於新臺幣10萬元,一般來說也鮮少進入到法院處理。絕大多數均委由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爭議調解,反而租賃條例當中的調處機制不彰,鮮少有民衆會向市政府調處委員會申請租賃調處。

本文建議,在制度設計上,毋寧花費律師費用走向訴訟,應立法仿照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金融評議制度,建立租賃爭議評議中心,並且建置專業人士爲調處人員,始能讓民衆遇到糾紛時,別宛如多頭馬車求助無門,一方面也能令包租代管政策計劃能夠順利進行,減緩人民遇到訟爭對於公部門的不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