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救人啊,落得這下場!”男子救人賠50萬,還要判刑和開除

按理說救死扶傷應當被好好感謝乃至贈予錦旗的,可江蘇一個水庫邊的巡查員汪某怎麼會救了一個人還丟了整整50萬元,甚至被判刑還丟了工作?

這麼一件事究竟是另有隱情,還是世道已經變了,好人也要被冤枉?

【案件回顧】

釣魚佬的執念

家住江蘇鹽城的李某是一個資深的釣魚佬,平日裡有空他就到處找地方架杆釣魚,沒有空也要忙裡偷閒去釣魚。

但最近的李某卻暗自發愁——自己已經很久沒有遇到心儀的掉點了,這些天都不知道“空軍”多少回了。

李某這段時間去釣魚釣了那麼多次,多次的空手而歸讓他憋了一肚子的氣,他便下定決心,無論如何都要找到一個好釣點,狠狠地釣上來幾條大魚出出氣!

跟魚槓上了的李某接着便四處打聽,果然在一個朋友口中得知了個好地方。

據那朋友說,附近的那個水庫已經不知多少年沒有開閘放水了,裡面的魚肯定是又多又肥又大。

李某聽聞幾乎要流口水了,他已經能想象到自己連連中魚把桶裝滿的那種快感了。於是第二天他就迫不及待地驅車趕到了水庫。

但現場的情況卻讓李某一時犯了難。水庫邊上並不像李某想的那樣沒什麼人,相反來來回回有很多巡查員沿着水庫邊巡邏,防的不僅有不慎落水的,還有就是他這種偷偷摸摸想來釣魚的。

見情況不妙,李某揹着釣具開始偷偷地跟巡查員周旋找機會,費了半天功夫終於讓他找到了一個好地方——放水閘一旁。

放水閘旁,悲劇發生

水庫的放水閘這邊不同於別處,四周並沒有來回轉悠的巡查員。但想下去釣魚,李某就必須走過那極窄的閘門。

說起來簡單,但閘門一邊是深不見底的水,一邊是落差高達百米的泄洪口,可謂極其兇險,正常人看着都得雙腿發抖。

但李某身爲資深釣魚佬怎麼會就此妥協,他整了整身上的釣具就朝閘門上走去。

可他釣不着大魚的壞運氣似乎帶到了這裡一般,剛走了沒幾步的李某腳下一滑,就從閘門上栽了下去。

所幸,閘門一側的突起鉤住了李某的衣服,把他吊在了閘門上。

生死關頭李某也知道害怕了,他着急得開始大聲呼救,可是正像他來這邊釣魚的原因,這附近並沒有巡查員巡查,一時半會兒並沒有人前來施救。

被掛在水閘上的李某越來越着急,他呼喊的聲音也越來越歇斯底里,他是真的知道怕死了。

這時,正在遠處巡邏的巡查員汪某動作一頓,他好像聽到哪裡有人在大喊。

做了多年巡查員的他第一反應就是可能有人落水了在求救,便循着聲音趕了過去。

汪某走到水閘旁一看,果不其然,只見一個揹着魚竿啥的男人正吊在閘門上,等着別人前來救援。

汪某急忙走上前去觀察起來,閘門上空間有限,他一個人想把他拉起來估計夠嗆,況且肉眼看來他再怎麼伸手估計距離都是不夠的。

所以,最好的方法就是開閘放水,把李某救下來。

快速思考出瞭解決對策之後,汪某一邊安撫着李某,讓他務必不要亂動,一邊掏出了手機給水庫上面的領導打電話請求批准。

但關鍵時刻,汪某撥打了多次領導的電話,均是無人接聽。

危急關頭,汪某也開始犯了難。如果說自己沒有得到上級批准就私自開閘放水,那自己是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的,可是眼前擺着的可是一條活生生的人命。

一命換一命

經過一陣激烈的思想鬥爭之後,汪某終於做出了決定:開閘放水,先救人再說。

於是,汪某控制着將閘門升起,水庫中的水洶涌着一瀉而下,不久之後水庫裡的水就被放得差不多了,汪某也趕緊對李某進行了施救,成功把他救了下來。

可不久後,汪某收到的不是獎金,不是錦旗,而是一張法院的傳票。他徹底傻了眼,怎麼自己救了一條人命反而被告上了法庭?

原來,汪某開閘放水的當天,水庫的下游也有一個人正在捕魚。因爲水很淺,他直接挽上褲腿走到了水道中間撈魚。

正當他專心致志地捕着魚時,一陣震耳欲聾的轟鳴聲從他身後傳來。

他回頭一看,立刻嚇得腿都要軟了——只見面前彷彿有一堵高牆向自己奔涌而來——那正是汪某開閘放下的水。

他迅速反應過來,拼命地朝岸上跑,可雙腿浸沒在水中使得他的移動速度極其緩慢,面對向他襲來的水流,他徹底絕望,被這洶涌的湍流吞沒,溺亡在了其中。

汪某也因此成爲了殺人兇手,被死者的家屬告上了法庭。

最後,汪某賠給了死者的家屬50萬元,被刑事拘留,還被水庫的單位開除了。

爲此,汪某深深感到冤屈,直哭訴道:“我是救人啊,落得這下場!”

【以案釋法】

雖然汪某的本意是爲了救人,是出於好心才擅自生起了水庫的閘門,但一碼事歸一碼事,在法律的角度上我們還是要客觀來評判。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5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們需要注意到的一點是,當時的水庫已是多年沒有開閘放水的情況,而汪某擅自開閘放水,如若不巧,是極有可能造成決水的。

雖然沒有造成特別大的公私財產損失,但他這樣的行爲還是導致了一人死亡,觸犯了決水罪,理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其次,汪某這樣的行爲是否屬於緊急避險行爲也是極有爭議的一點。而緊急避險也像正當防衛一樣,認定是極其嚴格的。

第一是需要滿足一定的客觀條件,即必須有現實危險的存在、避險行爲必須造成客觀損害、避險行爲必須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實施。

第二是需要滿足一定的主觀條件,這是指避險行爲必須出於避險意圖。避險意圖,是指避險人在實施避險行爲時對其避險行爲以及行爲的結果所持有的心理態度。避險意圖包括避險認識和避險目的。

由此來看,汪某爲了救掛在閘門上的李某的生命權而選擇損害公共利益和下游人民羣衆的生命財產利益。這樣的行爲是無法構成緊急避險的必要條件的,因此不能以緊急避險爲由免除汪某的相關責任。

最後,如果汪某選擇不救人,那他是否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我國現有的法律系統中,只規定了警方有相應的作爲義務,其實並沒有明確規定像汪某這樣的巡查員有必須要救援的義務,除非溺水是當事人造成的。

所以,如果汪某選擇不予救援,他並不會觸犯任何法律,頂多只能算是失職。

【結語】

但我們仍需明白的是,不犯罪不代表就是對的,法律是對人最低的道德要求。試想一下,如果每個人都是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在旁人遇難時選擇無視,那我們的社會將多麼的冷漠。

所以,希望在我們有能力的情況下,每個人都能向身旁遇到困難的人伸出援助之手,並且能選擇最恰當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