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證明殺人犯意 刑事免責民事難逃

民事求償官司是因江國慶再審獲判無罪後,依刑事補償法規定可聲請補償,國防部北部軍事法院決定賠償江母1億多元后,由國庫先支出刑事補償金,再依國家賠償法向有故意或過失的公務員求償,以達民事究責目的。

刑事訴訟採嚴格的無罪推定法則,也因爲無法證明陳肇敏等人殺害江國慶,無法將這些涉案軍官判刑,但民事訴訟是以損害賠償的因果關係來認定,只要陳肇敏等人與江的冤死有關,就必須負賠償責任,但因國防部已先代賠,也因此由國防部提告求償。

歷審都認定,陳肇敏等人急於破案立功,對江國慶不當取供,讓江被迫寫下了不實的自白書,因爲沒有其他證明犯罪的證據,自白書成了江國慶遭判死後槍決的關鑑,也因此陳肇敏等人須負民事賠償責任。

不過,該案另被指爲兇手的許榮洲也獲判無罪定讞,並獲補償159萬2000元;這場悲劇發生迄今23年,造成2冤案,但兇手仍未能伏法,真相石沉大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