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貸迎重磅新規:單戶消費貸不超20萬、嚴禁出租出借牌照
嚴禁出租出借牌照等違規“通道”業務,規定網絡小貸單戶貸款餘額上限,小貸行業迎來重磅新規。
1月17日,金融監管總局發佈《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辦法》要求規範小額貸款公司(下稱“小貸公司”)經營行爲,明確了小貸公司業務範圍及貸款集中度比例要求,優化單戶貸款餘額上限標準,突出小額、分散的業務定位;嚴禁出租出借牌照等違規“通道”業務等。
綜合市場分析來看,新規進一步細化完善了對小貸公司的監管規則,填補了部分監管空白,針對部分小貸公司經營管理粗放、過度營銷、不當催收、違規收費、出租出借牌照等問題,從業務經營和風險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多個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有助於規範小貸公司的經營行爲,引導行業健康發展。
單戶消費貸款餘額上限不得超過20萬
網絡小貸公司單戶貸款餘額上限正式落地。
相較2020年原銀保監會出臺的《關於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辦法》新增了網絡小貸公司的單戶貸款餘額上限要求,明確網絡小貸公司對單戶用於消費的貸款餘額不得超過人民幣20萬元,對單戶用於生產經營的各項貸款餘額不得超過人民幣1000萬元。
2024年8月,金融監管總局曾就《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在公開徵求意見階段,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曾指出,對網絡小貸公司設置用於消費的貸款餘額上限的主要考慮在於,堅持同類業務同一監管標準的功能監管思路,防止監管套利。而對用於生產經營的各項貸款餘額的上限規定,則是考慮到純線上業務的風險特徵、網絡小貸公司自身的風險管理能力以及銀行業同類貸款定義等因素。
據悉,在起草過程中,金融監管總局就上述規定向行業開展了調研和數據測算。從調研和測算結果看,兩項標準與行業當前的貸款金額分佈情況基本相符。
在業務範圍方面,《辦法》明確,小貸公司可以發放小額貸款,進行商業匯票承兌、貼現,不得發行或者代理銷售理財、信託、基金等金融產品,不得購買除固定收益類證券以外的金融產品。
但相較徵求意見稿,《辦法》在小貸公司的業務範圍中刪去了“與貸款業務有關的融資諮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一條。
在貸款集中度方面,《辦法》強調,小貸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各項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其上年末淨資產的10%,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各項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其上年末淨資產的15%。
博通諮詢金融行業首席分析師王蓬博表示,《辦法》對貸款利率、貸款用途、貸款集中度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通過明確貸款集中度比例要求、優化單戶貸款餘額上限標準、嚴格融資槓桿倍數指標、規範資金賬戶管理等規定,將有效控制小貸公司的業務風險,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
爲確保相關規定平穩落地實施,《辦法》設置了兩年政策過渡期。《辦法》出臺後,對目前單戶金額超過上限的存量貸款,到期自然結清;對貸款到期後有續貸需求的客戶,引導網絡小貸公司在過渡期間逐步調整單戶金額,穩妥實現資金接續“軟着陸”。
不得出租、出借牌照
小貸公司必須迴歸放貸本業,不能爲無貸款資質的機構做嫁衣,是此次《辦法》的另一重點內容。
《辦法》規定,小貸公司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需要符合“不得僅提供不實際出資的營銷獲客、客戶信用畫像和風險評估、信息科技支持、逾期清收等服務”等七個條件。
《辦法》還規定,小貸公司不得出租、出借牌照,爲無放貸業務資質的主體提供放貸“通道”;不得協助無放貸業務資質的主體申請金融屬性字樣網站、移動應用程序(App)和小程序等備案。
招聯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表示,在日常經營中,部分小貸公司出現集資詐騙、暴力催收、出租出借牌照等問題,近年來小貸公司數量逐年下降。金融監管部門制定《辦法》,有助於加強引導和監管,規範小貸公司經營行爲,推動小貸公司“減量提質”,穩健經營、健康發展,在防範化解風險的同時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
王蓬博也表示,小貸公司定位再次明確,作爲金融體系的補充,此後將更好地發揮其在服務小微企業、農戶和個人消費者等方面的作用,與銀行等金融機構形成更加合理的互補格局。
在嚴監管背景下,小貸行業分化加劇,頭部公司相繼增資,也有不少公司相繼離場。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2024年三季度小貸公司統計數據,截至2024年9月末,全國共有小貸公司5385家。貸款餘額7514億元,三季度減少167億元。與2015年的數據相比(截至2015年末,全國共有小貸公司8910家,貸款餘額9412億元),公司數量斷崖式下降。
後續,“行業內的競爭將更加註重合規經營和風險控制能力,一些實力較弱、管理不規範的公司可能會逐漸被淘汰。”王蓬博說。
明確業務經營區域
地區經營規範也是市場關注的重點之一。
《辦法》規定,小貸公司應當立足當地,在經依法批准的區域範圍內開展業務。小貸公司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業務。小貸公司跨地市展業的條件由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規定。網絡小貸公司經營區域的條件另行規定。
“明確了業務範圍和經營區域,限制了小貸機構業務擴張的隨意性,促使小貸公司專注於本地業務和小額分散貸款,避免過度集中風險。”王蓬博說。
董希淼認爲,新規在強調小貸公司應立足當地的同時,允許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制定跨地市展業條件,將小貸公司經營區域放寬到省級行政區域。但對市場關注的網絡小貸公司跨區域經營的條件,如全國展業的註冊資本要求等,未進行明確。“或將與商業保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統籌考慮,專門制定地方金融組織全國展業的具體條件與監管要求。”董希淼稱。
此外,他表示,考慮到小貸公司的雙層監管模式,《辦法》堅持原則性和靈活性的統一,授權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因地制宜對部分內容進行細化,有助於發揮地方政府的主觀能動性,減少“一刀切”監管帶來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