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世文涉賄 高院更一審判合計10年半
在押的葉世文未到庭聆判;高院更一審合議庭宣判指出,八德合宜住宅部分,葉世文確實收賄新臺幣1600萬元,自白符合減刑要件,判7年6月;財產來源不明部分有罪,判刑3年;新竹眷改索賄2200萬元,但葉世文已不是營建署長身分,不構成有罪要件,維持一審無罪判決;全案還可上訴。
同案被告趙藤雄因認罪,年逾古稀之年,長子身罹重病,臺灣高等法院民國104年底改判處2年徒刑,緩刑5年,應繳交國庫2億元定讞。趙藤雄已繳清,不需入監服刑。
葉世文被控經手林口A7合宜住宅案,向遠雄收賄400萬元,最高法院4月間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判7年定讞;葉世文另涉新竹眷改、八德合宜住宅案與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撤銷理由包括遠雄集團創辦人趙藤雄在二審對新竹眷改案突然翻供自白認罪,二審判葉世文有罪,卻未讓葉世文對質。二審判決八德合宜住宅案,採用的證據不符卷證資料;既沒收不明財產,卻又併科罰金。
本案二審時,臺灣高等法院認定葉世文在林口A7、八德合宜住宅、新竹眷改及財產來源不明等4案有罪,依職務上收賄等罪,判處21年徒刑,併科罰金1000萬元,褫奪公權。
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開庭期間,葉世文委任律師聲請傳喚趙藤雄到庭對質;更一審合議庭去年10月間傳喚趙藤雄到庭,面對葉世文質問爲何認罪?趙藤雄說,「不想浪費司法資源」。10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