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藍委鍾紹和收賄300萬「喬事情」 更一審判7年半
前國民黨籍立委鍾紹和遭控在2010年任內,收受300萬元賄款,涉嫌替高雄油品接駁商聚立順公司「喬事情」,一審被依貪污罪判刑8年,鍾紹和不服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雄高分院1日上午10點多更一審宣判,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褫奪公權5年,所得300萬元依法追繳,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在高雄港經營海上駁油業的新加坡商永順集團聚利順公司,自2000年起多次向高雄港務局申請擴大港外駁油作業範圍,希望能由5浬延長爲7浬,礙於環評計劃一直未能達到環保署要求,導致該案遲遲無法通過,2010年間,聚利順公司總裁董欣耀便找上鍾紹和幫忙打通關係,鍾還爲此指示助理髮函環保署關切,更兩度在國會辦公室召開協商會,邀請聚利順公司員工和主管機關派員參加。
2011年4月15日,董以感謝幫助爲由,邀請鍾紹和到辦公室會談,並涉嫌交付300萬元賄款,希望鍾能持續積極的處理申請案,鍾紹和收款後於隔月17日,再度邀請相關人員開會協商,並在會中決議該申請案管轄機關爲經濟部,並請修正石油管理法,將海域範圍納入規範,同時向董報告進度。
但該申請案礙於現行法令無法通過,鍾紹和遂指示助理草擬「擴大高雄港區域管理範圍五浬海上範圍」提案,透過其他立委在全體委員會議提案,並做成附帶決議,由立法院函送行政院參酌。後來該案經綜合考量擴大外海水域之需求並未通過,事後檢調也接獲檢舉而查獲鍾紹和涉嫌利用職務收賄,將他依法送辦。
對此,鍾紹和辯稱,300萬元是跟身爲多年好友的董欣耀一起計劃去印尼投資的款項,並非收賄,但一審仍遭判8年徒刑,高雄高分院上訴審改判7年6月徒刑,被最高法院發回後,今日上午高雄高分院更一審仍然判7年6月,褫奪公權5年,所得300萬元依法追繳,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