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的法律/信託適用CFC 三類對象要留意
財政部近日針對境外信託適用受控外國企業(CFC)稅制,發佈最新解釋令,無論是信託行爲的委託人、孳息受益人、受託人,三類對象都應該對於CFC所得課稅及申報義務與規定,及早因應並準備。
財政部在今年1月、7月接連發布解釋令,說明境內居住個人或我國營利事業用CFC股權做信託,仍應依CFC規定課稅,受託人並須按《所得稅法》89條之1、92條之1規定辦理申報,財政部已透過解釋令明確核釋受託人依CFC稅法規定辦理信託所得的申報義務。
針對適用範圍,委託人以境外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權爲信託資產,委託人或孳息受益人就該信託股權適用CFC稅法相關課稅規定時,受託人就應依相關規定向稽徵機關辦理信託所得申報。至於申報所得年度,受託人(信託業者)應就委託人或孳息受益人2024年及以後年度所得辦理申報,也就是2025年開始就要申報。
針對信託所得申報範圍,受託人應針對同一信託的全數信託財產,包含境外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權以外的財產,都要辦理信託所得申報,應申報資料包含信託財產目錄、收支明細表、受益人所得額等相關文件。
而受理的稽徵機關,依據受託人身分、有無戶籍或在臺總機構登記、是否有固定營業場所等的不同,而有不同規定,提醒信託業者留意。
值得注意的是,若是委託境外受託人(如國外銀行、資產管理公司等),自今年度起,境外受託人負有申報信託所得義務,必須向國稅局申請扣繳統編,或是指定代理人協助。
實務上鮮少境外信託業者在臺灣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因此這種情況下僅能自行或委託代理人辦理信託所得申報。
然而,信託所得申報涉及複雜的CFC營利所得計算及相關申報文件準備,申報後也可能需要與稅局往來溝通,境外信託業者如要自行辦理申報並不容易,必須衡量自行辦理申報的風險,建議應委任專業團隊擔任申報代理人,協助合規依限完成申報。
要提醒的是,對受託人而言,應採兩大行動,第一是檢視信託財產是否包含境外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權,且受託人不僅限國內業者,境外信託業者也在範圍內,都要辦理信託所得申報。其次要留意申報期限,受託人應在每年1月底前辦理上一年度信託所得申報,意即明年1月底前應申報今年信託所得,受託人若無法自行辦理申報,應及早安排委任代理人協助作業。
另外對於委託人、孳息受益人,則應檢視信託架構並評估稅務風險,自明年起,受託人每年都要申報前一年的信託所得,屆時國稅局可收到受託人申報資料,即可交查委託人、孳息受益人是否依規定申報CFC營利所得,應留意稅務風險。(記者翁至威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