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的公民與社會/師管教不當霸凌不成立 權利遭受侵害時怎麼辦?

校園示意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一、時事掃描

導師管教不當「未影響學童身心」霸凌不成立 國小家長申覆成功重啓調查

嘉義市某國小三年級的兒子疑遭受班導師涉拍打頭部、搬桌椅到走廊罰寫等霸凌,校方調查後將導師管教不當移送懲處,卻以「沒有影響學童身心」爲由霸凌不成立。家長不服申覆成功,調查小組認定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校方將再組校園霸凌小組重啓調查。【2024/3/26聯合報】

二、命題趨勢

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的訴訟權,釋字382、684、784號解釋將學生權利救濟擴大、完善化,尤其釋字第784號解釋指出;「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不得僅因身分之不同,即予剝奪。」此新聞的關鍵字爲校園霸凌、行政救濟。

三、牛刀小試

(A)申覆之性質爲訴願先行程序

(B)申覆屬於向行政機關提起之行政救濟

(C)精神撫慰金的提出,是基於學童的人格權損害

(D)提出國家賠償是基於公務員怠於行使職權之狀況

(E)國家賠償必須先與主管機關協商,不成後得提起民事訴訟

答案:ABCE

解析:(D)是基於公務員故意或過失行爲之狀況。

四、歷屆試題

(A)遭學校記過並非受國家公權力侵害,故甲僅能在校內進行申訴

(B)甲被私校記過,因權利受到侵害故得依行政爭訟管道提起救濟

(C)記過未使甲喪失學生身分,並非受教權遭侵害故無法行政救濟

(D)甲與私校間的糾紛屬於私權爭議,應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