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公會:藥師執業應以一處爲限

健康醫療網/記者郭庚儒報導

行政院會通過《藥師法》第11條修正草案,立法院目前正在審查;對此,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今天召開記者會,認爲藥師若報備支援至其他診所藥局工作,將危害民衆用藥安全,並造成藥師過勞問題建議修法,規定藥師執業登記處所應以一處爲限。

▲藥師不限一處執業? 公會:危害用藥安全(圖/健康醫療網提供)

行政院會通過《藥師法》第11條修正草案,未來登記於醫療機構或藥局的執業藥師,因從事公共衛生服務藥事照護服務,需要於執業場所以外的處所執行藥品調劑管理工作或藥事照護服務工作時,可以合法於他處執業。

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李蜀平表示,若藥師得報備支援至其他診所藥局工作,將導致醫療品質療效降低,對民衆用藥安全產生危害,造成藥師工作負載加大,產生藥師過勞的問題,也可能會造成民衆自社區藥局尋求藥師協助時,因藥師外出支援導致無法獲得即時的用藥諮詢,危害民衆的用藥權益,更違背醫藥分業制度的立法目的

李蜀平強調,先進國家單軌制醫藥分業,纔是人民真正用藥安全的最大保障,社區藥局可藉由醫療院所處方箋釋出分擔調劑業務,落實社區照護協助解決人口老化的醫療問題;如開放支援將使醫療體制推向財團化、利益化,基層社區醫療更加萎縮,最終造成醫藥分業難以落實。

李蜀平建議修法,規定藥師執業登記處所應以一處爲限,但執業登記於醫療機構、藥局者,可至藥隱戒治傳染病防治服務、醫療義診巡迴醫療服務、藥事照顧相關業務。

資料來源: healthnews.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