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公會:藥師執業應以一處爲限
行政院會通過《藥師法》第11條修正草案,立法院目前正在審查;對此,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今天召開記者會,認爲藥師若報備支援至其他診所藥局工作,將危害民衆用藥安全,並造成藥師過勞等問題,建議修法,規定藥師執業登記處所應以一處爲限。
▲藥師不限一處執業? 公會:危害用藥安全(圖/健康醫療網提供)
行政院會通過《藥師法》第11條修正草案,未來登記於醫療機構或藥局的執業藥師,因從事公共衛生服務或藥事照護服務,需要於執業場所以外的處所執行藥品調劑、管理工作或藥事照護服務工作時,可以合法於他處執業。
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李蜀平表示,若藥師得報備支援至其他診所藥局工作,將導致醫療品質及療效降低,對民衆用藥安全產生危害,造成藥師工作負載加大,產生藥師過勞的問題,也可能會造成民衆自社區藥局尋求藥師協助時,因藥師外出支援導致無法獲得即時的用藥諮詢,危害民衆的用藥權益,更違背醫藥分業制度的立法目的。
李蜀平強調,先進國家的單軌制醫藥分業,纔是人民真正用藥安全的最大保障,社區藥局可藉由醫療院所處方箋釋出分擔調劑業務,落實社區照護協助解決人口老化的醫療問題;如開放支援將使醫療體制推向財團化、利益化,基層社區醫療更加萎縮,最終造成醫藥分業難以落實。
李蜀平建議修法,規定藥師執業登記處所應以一處爲限,但執業登記於醫療機構、藥局者,可至藥隱戒治或傳染病防治服務、醫療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藥事照顧相關業務。
資料來源: healthnews.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