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禁執業藥師註冊證掛靠
本報北京12月24日電 (記者申少鐵)爲完善執業藥師註冊管理制度,加強執業藥師管理,國家藥監局對《執業藥師註冊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執業藥師註冊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於日前正式對外發布,並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
《意見稿》強調了違法行爲的處罰。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執業藥師註冊證的,由發證部門撤銷執業藥師註冊證,三年內不予執業藥師註冊。嚴禁執業藥師註冊證掛靠,持證人註冊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不符的,由發證部門撤銷執業藥師註冊證,三年內不予執業藥師註冊。買賣、租借執業藥師註冊證的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僞造執業藥師註冊證件,一經發現,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當場予以收繳並追究使用單位責任。未按執業範圍、執業類別進行執業活動的,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上述行爲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