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酒駕電動車險遭廢聘遣返 法院認定情節輕微判撤銷
泰國籍移工阿皮才酒駕電動自行車被判刑,遭勞動部廢聘遣返,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犯罪情節輕微,原處分不符比例原則,判決撤銷。(黃捷攝)
泰國籍移工阿皮才(譯名)在新北市某科技公司從事製造業工作,因酒駕電動自行車被判刑2月,遭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僱主及阿皮纔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犯罪情節輕微,勞動部處分不符比例原則,判決撤銷,可上訴。
阿皮才自2019年5月30日起受僱科技公司,許可期間1年半,他2019年10月1日晚間飲酒後,騎乘電動自行車遇警攔查,經酒測後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3毫克,因而遭新北地院依公共危險罪判刑2月,併科罰金1萬元。勞動部並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同年12月16日廢止阿皮才的聘僱許可,讓他不得再於臺灣工作。
阿皮才及僱主提告主張,外國人酒駕應區分「有無肇事、有無致他人損害、影響安全是否重大及犯後態度」等情況,來認定犯罪情節是否重大;阿皮才騎的只是電動自行車,未肇事、未造成他人損害,犯罪情節輕微,勞動部直接以「經刑事判決有罪確定」爲據廢止聘僱許可,違反比例原則。
勞動部抗辯,酒駕對用路者危害甚大,立法政策也是採取嚴刑嚇阻,即使未造成實際損害,仍有公共危險刑責,就是爲了防範未然,觸犯該罪情節並不輕微,廢止阿皮才的聘僱許可,是爲了維護社會安全,並無不妥。
北高行認爲,阿皮才受僱期間除了本件酒駕,並無其他違法情事,所學技術也可獨當一面,受公司倚重,與同事相處融洽,素行還算良好;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電動自行車屬於慢車種類中「自行車」的一種,不須掛牌、免戴安全帽、免考駕照即可上路,與一般汽車相比,對交通安全危害程度顯然較小。
北高行指出,阿皮才酒精濃度爲0.33毫克,超出標準0.28僅0.08毫克,未肇事、未致他人損害、影響安全並非重大,犯罪之情節應屬輕微,且判刑後經檢察官准予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可期待「有矯正之效」,勞動部未視情節輕重直接廢止聘傭許可,確實違反比例原則,應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