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長向部屬借錢吞4大過遭撤職 法院認「過度處罰」判撤銷

陳姓士官長向同單位中士借款4次,遭記4次大過並撤職,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過度處罰,不符比例原則,判決撤銷。(黃捷攝)

陸軍第三地區支援指揮部陳姓一等士官長,半年間向同單位的翁姓中士借款4次,總計欠款51萬元未還,引發翁士及其家屬不滿,怒打1985專線申訴。三支部調查後計陳男4大過,予以撤職,陳官不服提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過度處罰,不符比例原則,判決撤罰,可上訴。

陳男2018年8月3日向翁士借款4萬元;同月22日又要翁士貸款45萬元供他使用;隔年1月18日,陳男又要翁士再辦50萬元貸款,以償還之前的貸款;同年2月間再向翁士借2萬元。

翁士及家屬不滿,氣得打1985專線申訴,三支部召開人事評議會,2019年8月21日依4次違失行爲記陳男4次大過,並以1年內累滿3大過覈定撤職,停止任用1年。陳男申請官兵權益保障審議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陳男主張, 4次借貸金額不同,且部分已償還,三支部未分情節輕重皆記大過,有裁量怠惰情事;他借錢是爲了償還其他債務主觀上應屬於同一行爲,三支部分4次懲處,認事用法違法

陳男並指,依《懲罰法》規定高階士官向低階士官借貸,必須有「藉勢、藉端」才構成違規,但從他與翁士的對話紀錄,可知他沒有以軍階權勢相逼,翁士是基於友情關係借錢給他。

三支部抗辯,按《軍風紀實施規定》,長官只要向部屬借貸,不問違反意願、金額多寡、方式合法與否及是否還款,都構成違失行爲。監察官介入行政調查後,認定陳男4次借貸行爲,並有51萬元未清償,致引發糾紛,確實已違反規定。

三支部強調,長官、部屬間有指揮領導及上命下從的利害關係,一但牽扯借貸,部屬很可能礙於權勢難以拒絕,長官也可能受制部屬,影響領導威信任務遂行,因此國軍嚴禁此類行爲,本案懲罰程序合於規範

北高行認爲,公務員懲處制度基本精神,在於對人格整體評價,因此,行政機關在決定懲處措施時,按「一行爲不二罰」原則,應就行爲人多數違規行爲予以整體評價,而非就個別事實切割觀察。

北高行指出,根據軍方調查,陳男4次借貸都是償還原有債務,在半年內基於同一目的反覆爲之,卻遭切割評價分4次懲處,並處分撤職,顯然過度處罰,不符比例原則,故判士官長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