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聲請停止罷免才9天!韓國瑜遭駁回「關鍵原因」曝光…法院798字揭理由
▲高雄市長韓國瑜聲請停止罷韓投票遭駁回。(圖/記者洪正達攝)
高雄市長韓國瑜日前委託前高市新聞局長王淺秋遞狀聲請停止罷韓投票,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7日裁定駁回,其中關鍵曝光,法院認爲,韓國瑜提出訴願部分並無拖延,不用急着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罷免,目前的狀況也不到需要停止執行的「緊急狀況」,將他的聲請駁回。
罷韓行動7日通過第二階段,韓國瑜陣營提起訴願,並於8日主張罷免第一階段的連署書有瑕疵,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罷免,10天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7日裁定駁回,理由如下:
本院受理聲請人韓國瑜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109年度停字第27號),經審理結果裁定「聲請駁回」,簡要說明如下:
聲請駁回。
二、事實概要:
參加人陳冠榮爲「高雄市第3屆市長韓國瑜罷免案」提議人的領銜人,經相對人民國109年1月20日中選務字第1093150038函(下稱原處分)以參加人所提出的提議人名冊,經查對已達法定提議人數,函告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續行連署罷免等相關程序。聲請人認爲原處分損害其權利,向本院聲請停止執行及定暫時暫時狀態的處分。並先位聲明:原處分於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執行;備位聲明:禁止相對人針對陳冠榮等人於108年12月25日提議的罷免案續行罷免程序。
三、理由要旨:
(一)先位聲明部分:
相對人查對罷免案提議人名冊,作成符合規定人數的認定,並函告參加人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而直接發生確認參加人得以進行罷免案的徵求連署程序,且確認連署期間起止及連署人名冊格式,逾期或未依規定格式提出連署人名冊者,均不予受理等公法上法律效果。故其性質爲行政處分。
2.聲請人欠缺爲暫時性保護措施的權利保護要件,其先位聲明不應准許:
聲請人向訴願機關提起訴願,並申請停止執行至今僅一週,迄今並未遭到訴願機關爲拒絕的決定,且亦難認訴願機關有無故延遲作出決定的情形。此外本件並無「執行時點迫近、一旦執行完畢,即無客觀可行的保全手段,致暫時性保護措施爲無意義」的情形。因此,沒有「緊急迫切到非得逾越(或跳過)訴願機關的先行程序,而由本院立即爲暫時性保護措施」的必要性。換言之,並無「經訴願程序處理,可能會耽擱行政法院最終受理及審查保全請求之時效性」的情形。故聲請人欠缺爲暫時性保護措施的權利保護要件,其聲請不應准許。又因本件聲請不具備前述要件,故其餘要件也就無須審酌。
(二)備位聲明部分:
依行政訴訟法第299條規定意旨,得請求停止執行而獲致暫時性保護措施者,即不得聲請爲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的假處分,故聲請人請求本院禁止相對人針對陳冠榮等人於108年12月25日提議的罷免案續行罷免程序,亦無從准許。
四、裁定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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