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三讀 傳播假消息按次最重罰30萬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三讀條文明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傳播不實營養及健康飲食消息,有影響人民健康之虞者,屆期未改正者,最重可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爲止。(摘自立法院直播)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三讀條文明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傳播不實營養及健康飲食消息,有影響人民健康之虞者,屆期未改正者,最重可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爲止。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2月6日初審通過《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分4大重點,分別爲完備行政支持系統、確保健康飲食、營造健康飲食支持環境,及推動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審查會經過討論後,增訂1條條文,無保留條文,並於今天院會完成三讀。
民進黨立委吳玉琴表示,這是營養界倡議40年的法,期望透過這次立法能建構健康飲食的支持環境,增進人民的健康,國建署2017年到2020年國民營養健康調查顯示,20歲到64歲的民衆,4人之中就有1人罹患代謝症候羣,被認爲是腦血管、高血壓等慢性病併發密切相關,可以透過強化營養觀念建構健康營養的環境,來改善代謝症候羣。
三讀條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民間團體、專家學者、食品業者及農產業者代表召開營養諮詢會,諮詢營養與健康飲食促進政策、調查、研究及其他相關事項;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總數1/3。中央主管機關應採行適當公民參與機制廣詢意見,納入營養諮詢會議討論。
三讀條文也明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辦理有關營養及健康飲食之促進及衛教宣導工作。這項條文於審查會時,由民進黨立委吳玉琴等人提出,並經審查會通過同意增訂。
此外,三讀條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及發佈營養調查、研究及建置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並得委託有關機關(構)、學校或營養健康相關專業團體爲之。
三讀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分別依性別、年齡、懷孕及生產等,擬定人民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經諮詢營養諮詢會後公告之;人民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至少每5年檢討修正一次。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基準,並考量人民宗教信仰、區域及文化差異,提出飲食建議。
針對經濟弱勢族羣較易有營養不良情形,三讀條文規定,政府機關(構)於訂定社會救助相關計劃及辦理補助時,應將計劃及補助對象之營養問題納入考量,改善營養不良所致之體重過輕、過重、肥胖、慢性病或其他問題及提升健康飲食獲取可近性。
三讀條文也規定,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供售飲品及點心,應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學校衛生法及相關法令之供售原則或範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