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永盛續約反致市民權益不利 基隆市政風處:因違反促參法精神無法續約
李處長還指出,永盛BOO案自1998年起並未依約成立運營績效評估委員會,進行運營績效評估。這一點與促參法第54條以及投資契約第6.3章的優先約定規定不符。值得注意的是,促參法並未規定「展延」的情形。所以在基隆市政府在合約到期後無法續約。
基隆市政府與垃圾最終處置場業者永盛公司,BOO促參案15年契約,從97年7月17日到112年7月16日爲止,根據合約規定,雙方必須在合約屆滿前36個月到40個月內洽談續約相關事宜。因此,基隆市政府曾於110年1月份開與永盛洽商續約,並於110年3月和111年10月分別開了協調會議。但無奈雙方對於處理費用與公同共有的私人土地等議題都沒有達共識,因此洽談無果。
當時永盛提出的續約條件主要有三點:
1. 飛灰穩定化物跟底渣的再利用問題。永盛希望飛灰及底渣再利用價格能從每噸1400元調高成17,100元。
2. 市府要協助永盛完成徵收第二期的公同共有的私人土地
3. 給市府的回饋金額維持在每噸新臺幣200元
基隆市政風處處長李國正在議會迴應洪森永議員質詢時表示,市府認爲永盛提出的一個續約條件,已比照公民營乙級處理許可廠商的條件進行議約,而且永盛在要求市府用市價處理飛灰與底渣的同時,卻還享有因爲BOO合作案市府所給予的種種優惠,所以市府認爲這個部分與促參法精神有所違背,且對基隆市民不利。
永盛BOO案從98年起並沒有依約成立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辦理營運績效評估,這部分與促參法第54條、投資契約第6.3章辦理優先訂約的規定不符,最重要的是促參法並沒有「展延」這樣的規定。
永盛公司曾經在110年的9月申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清理及自行清理處理的許可執照,其中市府非常重視的問題:永盛送件申請時每個月處理量是6000噸,與BOO設置計劃的許可量一樣,當時即建議必須和BOO設置計劃有所區別。主要原因是市府希望永盛能夠優先考量處理基隆市的一般與事業廢棄物。
最後是有關廠區使用的土地如果涉及到公用道路部分,市府認爲應該依照相關的規範來辦理這個新辦事業計劃的變更作業。
總結基於以上三點原因,已構成不續約條件,因此基隆市府沒有辦法和永盛進行續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