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北農違法?政風處條列法令 強勢反擊議員:於法有據

▲北檢傳喚吳音寧。(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北農公司總經理吳音寧上任後爆出公費殘菜、送酒等,市長柯文哲還指示政風處介入查帳,但被議員質疑於法無據;柯也坦言,沒具備《公司法常識,連整個府在處理時都沒先翻公司法。但政風處15日透過列舉法條強力反擊,強調依法令角度北農非民營事業,仍需受臺北市政府行政監督,因此查帳一事「屬市府克盡直轄市主管機關公用事業監督之權責,執行過程於法有據」。

對於外界質疑政風處違法查北農帳,柯文哲15日上午受訪表示,市場處基於主管機關,他還是可以去看或是監察人也可以去看,最多政風處只是陪同,而且市場處自己也有政風室,「所以是這樣,也許市長對公司法不熟,但是放心好了,這些公務員做2、30年,他們熟得很,不會做出讓自己違法坐牢的事。」

依法規定 臺北市政府具有行政監督權責

政風處指出,民國63年間,依據行政院函頒「籌設全臺性農產運銷公司方案」,正式成立「臺灣果菜運銷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政府委託經營臺北市第一果菜批發市場,開始營運,並於73 年改組爲「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續於74年受託經營臺北市第二果菜批發市場。

復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2條、第13條及第31條意旨,農產品批發市場爲「公用事業」,其經營主體不得以營利爲目的,直轄市主管機關(北市府)對其得依法監督,其組織(北農)準用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經營主體經營不善者,主管機關(北市府)得命經營主體改善、整頓。依前揭法令,足證北農公司爲公用事業非屬民營事業,仍需受臺北市政府行政監督。

另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54條及第56 條規定意旨,主管機關(北市府)應考覈檢查市場(北農)之經營管理,分別予以獎勵或督促改進,並應對市場財務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稽查,市場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所稱財務事項應就下列事項爲之:…五、帳務處理之稽查。…七、其他有關財務事項之稽查。

契約規定 臺北市政府具有指導監督及檢查考覈權責

臺北市政府與北農訂有「臺北市第一果菜批發市場委託經營管理行政契約」及「臺北市第二果菜批發市場委託經營管理行政契約」,內容略以,北農經營管理業務時,應接受臺北市政府依交易法規定之指導監督及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考覈,要求提供有關營業資料時,北農不得拒絕,若有違反得依約處以懲罰性違約金並得終止契約。

監察院調查報告 臺北市政府若未善盡監督責任即有違失

監察院107教調0002調查報告曾指出,依據農產品交易法規定,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其事物本質與法律規範均系公用事業之性質,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與地方主管機關(北市府)不能僅將北農視爲一般民營公司,未善盡監督責任,顯有違失,亟待改進(引自調查報告第2至3頁)。

政風處配合協助 於法有據

依上述行政法令及行政契約,臺北市政府對北農公司具有指導監督及檢查考覈權限,市場(北農)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近期議員及媒體關注北農事件相關爭議與報導事項,北市府本於行政一體立場,爲使事件迅速妥慎釐清,除責由府內相關單位辦理查帳事宜,並指派政風處參與配合協助,尚屬市府克盡直轄市主管機關對公用事業監督之權責,執行過程於法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