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犯強制工作3年 大法庭認合憲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3日作出首件裁定,認爲詐欺犯強制工作屬於合憲,但法院在宣告刑前強制工作時,仍要考量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的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本報資料照片)
爲嚴懲詐騙集團車手,政府修法將詐騙犯強制工作3年,卻引發法律爭議。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3日作出首件裁定,認爲強制工作屬於合憲,但法院在宣告刑前強制工作時,仍要考量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的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
大法庭制度去年7月上路,本案聲請大法庭統一解釋,是因車手楊哲旻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提領被害人遭詐騙的款項,他首次犯罪卻同時觸犯《刑法》加重詐欺取財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參與犯罪組織罪,法院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論處加重詐欺罪,引發是否宣告刑前強制工作3年的法律爭議。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與另4庭認爲,加重詐欺取財罪沒有強制工作的規定,對於初次犯罪的詐欺犯依加重詐欺罪論罪,就不能再拿沒有適用的法條、組織犯罪來要求強制工作,但另3庭認爲仍須強制工作3年,另1庭有不同見解。
刑事第二庭徵詢其他各庭的意見後,因各庭有不同法律見解,爲統一法律見解,決議提案刑事大法庭。大法庭審理後作成裁定,認定強制工作合憲,駁回律師聲請釋憲、停審的聲請。
大法庭認爲,詐欺車手首次犯罪,法官可諭知強制工作,但一、二審法院要不要對被告諭知強制工作,須考量這名詐欺車手行爲的嚴重性,對於未來行爲的期待性,預防矯治目的等,必須符合比例原則。
不過,刑事第二庭庭長郭毓州提不同意見書,認爲依刑法罪刑法定原則規定,車手首次犯罪不能進行強制工作的宣告,因爲參與犯罪組織罪的罪刑較輕,已被刑法加重詐欺取財罪所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