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團11人無保釋放輿論炸鍋 檢抗告發回重裁這次「全押了」
臺南地檢署偵辦一起以泰達幣作爲犯罪工具的詐騙集團,上個月在臺北、臺中等地逮捕集團成員11人。(本報資料照片)
全臺詐騙犯橫行,幾乎淪爲詐騙之島,臺南地檢署偵辦一起以泰達幣作爲犯罪工具的詐騙案,上個月在臺北、臺中等地逮捕詐騙集團成員11人,並扣得「教戰守則」等事證後,懷疑涉嫌詐欺、洗錢罪嫌重大且有串證之虞,經向臺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卻被法官裁定全數無保釋放,被外界質疑縱放詐團。經檢方抗告二審發回後,地院20日以有串證之虞全數裁定羈押禁見。
法官指出,本案被害人都依指示向「有求碧應」公司購買虛擬貨幣,被詐騙的情形可能性甚高;被告等人也都沒有提供虛擬貨幣的來源,亦未能說明出售給被害人的虛擬貨幣迴流狀況或提供憑證,悖於常情,因此被告等人辯稱該公司是合法幣商,他們只是單純交易虛擬貨幣,實難讓人相信,足認有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刑法》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此外,被告等人都否認犯罪,前後及相互間供述不一,更與卷內事證不符,對案情有隱匿或有避重就輕之處。此案被害人人數衆多,被告等人一旦成立犯罪,將面臨相當的罪責,以及被害人請求賠償的巨大壓力,串證滅證誘因也隨之增加,參酌此案有其他案情仍待調查釐清,共犯間具有利害關係,彼此存有相互勾串供詞、互爲迴護的高度誘因,有事實足認被告等人有湮滅、僞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具《刑事訴訟法》羈押原因。
法官還強調,審酌現今詐欺集團犯罪猖獗,危及社會治安及金融秩序,此件有求碧應公司運作時間並不短,被害人數衆多,受詐騙金額甚鉅,影響層面甚廣,對被害人財產法益及社會秩序均造成嚴重侵害;且此案相關金錢流向、虛擬貨幣的來源、去向、共犯間的分工情形、公司與詐欺集團間的合作模式等,均需加以釐清,鑑於此案尚在偵查初始階段,基於被告等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的危害性,以及國家刑罰權遂行的公益考量,並權衡他們人身自由的私益與防禦權受限制的程度,依比例原則考量,認爲對被告等人均有羈押必要,且既有勾串之虞,非予禁止接見、通信,不能達到羈押目的。
面對外界質疑拖了20天才開庭,臺南地院也解釋說,此案12月1日發回時爲夜間,分案後承審法官考量被告人數多達11人,加上辯護人人數近20人,且所在地分散在中北部,難以指揮法警送達並立即開庭;鑑於傳票還需預留10天的合法生效期間,一旦被告無故不到庭,在合法送達的前提下才能依法拘提,因此法官訂20日開庭,以符合刑事訴訟法程序保障的基本要求。
地院還強調,經過此次經驗,該院強制處分庭將盡速檢討,改進相關行政流程,在符合法律前提下制訂標準作業程序,以彈性因應日後此類案件進行,減少外界的疑慮。
據瞭解,臺南檢警循線逮獲涉嫌僞裝成虛擬幣商、專門替詐團洗錢的「詐欺水房」共11人,還查扣教戰守則等事證,但上個月聲請羈押時,法官卻認爲教戰守則只是「公司內規」,金流分析報告也不足以證明被害人購買泰達幣來源是詐團電子錢包,裁定全數無保請回,不僅警方認爲不符實務經驗,檢方也認定法院認事用法有違誤,經抗告後,臺南高分院廢棄發回重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