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7旬男曾遭詐騙竟下海成詐團車手 判刑6月
曾被詐欺的胡姓男子將妻子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再擔任車手臨櫃提款新臺幣35萬元贓款,被害人發覺受騙後報警,近日地院審結,依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6月。可上訴。
根據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書,74歲胡男曾遭詐騙集團以人頭帳戶詐騙,明知將銀行帳戶提供不詳之人使用,極有可能遭他人利用作爲詐欺犯罪轉帳匯款工具,卻仍於民國110年6月間,將妻子郵局帳戶提供給詐團成員。
詐團成員之後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被害人,佯稱投資穩賺不賠,導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35萬元到胡妻帳戶;詐團成員隨即指示胡男與朱姓男子分別駕車到郵局,朱男在對街把風,胡男臨櫃提款後將贓款交給朱男。
朱男接受偵訊時辯稱,當天胡男走出郵局後向他說沒領到錢,所以他並未拿到35萬元;之後朱男與胡男對質,才坦承錢被他拿去花掉,他與被害人已和解,賠償26萬元,希望判輕一點。胡男也說,他願給付被害人9萬元,且雙方已達成和解。
法官認爲,朱男在偵查後期纔對此坦承,依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2年,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9萬元;胡男、胡妻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6月刑期,胡妻緩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