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銀常董爭議 金管會:沒有要求是自然人
銀行局主秘童政彰表示,彰銀常董沒有要求一定要自然人董事。(洪凱音攝影)
爲了釐清彰銀常董事否要爲自然人等爭議,銀行局主秘童政彰親上火線解答,還拿起白板筆、以圖解方式說明。(洪凱音攝影)
彰銀股東會後爭議餘波盪漾,金管會銀行局主秘童政彰今表示,銀行如設常務董事,應有一定人數具備專業董事資格,但非需全爲自然人董事,簡言之,彰銀常董沒有要求一定要自然人董事。
不過,目前董事名單尚未送達金管會,童政彰表示,待收到後再審覈。
彰銀常務董事是否合規,金管會就目前法規做3大說明,首先,就立法架構來看,民國107年10年12日修訂銀行負責人準則第9條之架構,其中,第1項及第2項條是規範專業董事(常務董事)資格及人數,至於在第3項,才規範自然人董事資格及人數。
第二,「銀行如設常務董事,應有一定人數之常務董事,具備專業董事資格,而非須全爲自然人董事」;第三、「自然人董事應有人數比率,是按全體董事總人數計算」:至於自然人董事人數,於銀行負責人準則第9條第3項中規定,依該項前段所述「銀行董(理)事中....」,即已明確規範是指銀行「所有董事中」自然人董事之比率,而非單指常務董事。
因此,這項法規來看,並未要求金融機構之常務董事會成員,都須爲自然人董事。
而彰銀獨董爲臺新人馬,彰銀上週五晚間11點多發重訊前,臺新已向外透露彰銀董事會內容,彰銀工會認爲有泄密之嫌;童政彰認爲,不論董事、獨董都要以這家公司、員工以及股東最大利益爲考量,善盡管理人之責任。
對於彰銀經營權之爭,童政彰表示,彰銀經營權還在司法審理階段,金管會的態度是,維持市場穩定最重要,若臺新沒有整並投資標的(彰銀)的意願,應向金管會提處分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