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大專欄-跨國企業的新挑戰─全球最低稅負制

「全球最低稅負制」是跨國企業未來幾年要面對的新稅務課題。圖/freepik

由於企業積極避稅行爲及各國政府競相推出租稅優惠吸引跨國企業,造成了各國巨大的稅基流失,新的課稅機制「全球最低稅負制」也因應而生,這將是跨國企業未來幾年要面對的新稅務課題。

簡要說明「全球最低稅負制」,其源於OECD BEPS2.0中Pillar II-全球反稅基侵蝕(Global Anti-Base Erosion Rules, GloBE)計劃。該計劃旨在降低跨國企業將利潤轉移至低稅負地區之動機及防止國際間進行減稅競賽。

根據GloBE規定,合併收入近四年內有二年達7.5億歐元的大型跨國企業集團,其成員實體在各自租稅管轄區內,皆須繳到實質稅負達有效稅率15%的水準,如成員實體在租稅管轄區的實體有效稅率低於15%,集團公司將因此被所在支柱二(Pillar II)租稅管轄區補課差額稅負(Top-up tax),此即GloBE的主要原則-所得納入原則(Income inclusion rule, IIR)。

若最終母公司之租稅管轄區未實施IIR,則優先課稅權將依由上而下的課徵方法類推歸到下層公司之租稅管轄區。當投資架構由上而下均不採用IIR,則GloBE的替代原則-徵稅不足之支出原則(Undertaxed payments rule, UTPR)將啓動,依該規定,補充稅負將分配予其他集團實體。但要注意有效稅率低於15%的租稅管轄區,若有施行合格之當地最低稅負制(Qualified Domestic Minimum Top-up Tax, "QDMTT"),則產生之補充稅負,將繳納於當地之租稅管轄區,而不會透過IIR/UTPR方式,由其他租稅管轄區之集團成員實體繳納。

GloBE是新的課稅機制,其要達成的目標有二:(1)防止各國在稅負及稅率上競爭;(2)讓「稅」,不再是企業選擇投資目的之重大考量。

GloBE規則至少讓跨國企業必將面臨下列稅務課題:

課題1:按GloBE規則計算有效稅率。這有三個挑戰得面對:(1)損益和稅負要按比會計科目更細的GloBE規則區分性質,各地實體目前可否區分?(2)一個租稅管轄區內,只計算一個有效稅率,若有多個集團實體,該如何合併計算?(3)集團成員實體分散在各租稅管轄區,但用的會計準則都不一樣,該如何調整?

課題2:盤點集團營運模式及取得之租稅優惠是否會導致額外的補充稅負,並思考:(1)租稅優惠是否要繼續申請;(2)會被課徵補充稅的實體有誰?因要有現金繳稅,需評估該實體承擔補充稅負的合理性及金流影響;(3)補充稅負不可以抵扣股利所得稅,這將使集團形成重複被課稅。

有鑑於GloBE無法迴避,符合條件的跨國企業宜及早因應,除確認各租稅管轄區的GloBE有效稅率是多少及集團內是否能產出法規所要求的資訊外,也要追蹤所在據點國家立法進度。由於各國政府爲維護本國的課稅權,勢必將IIR/UTPR/ QDMTT等課稅機制考量並配合修改國內法規,截至目前歐盟27國、英、日、韓等國已確定立法,2024年預計還有更多國家跟進。而臺灣現行稅制中,公司的基本所得額的稅率也僅12%,這讓臺灣在全球大追稅浪潮下,處於極不利的位置,所以在可預見的未來,稅制的改革也勢在必行。否則在Pillar II架構下,臺灣少收的稅金,是可被他國增補差額稅負。

最後,預防勝於治療的原則下,跨國大企業宜及早做好準備,必要時可洽詢專業,這樣方能在國際反避稅潮流中勝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