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論》全球最低企業稅的建制與臺灣因應

工商社論

日前七大工業國集團(G7)財長開會,支持課徵全球最低企業公司)稅(global minimum corporate tax),初步決議稅率訂爲15%,爲今年7月舉辦的20大集團(G20)財金部長級會議達成協議鋪路。而在10月G20高峰會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將會提最終報告,引導各國走向並完成立法。

回顧1980年代中期以後,由於全球化資本主義的發展,跨國企業爲追求稅後報酬率的極大化,紛紛將其投資營運總部移至低稅負國家地區。各國政府爲了爭取外資、留住內資,企業稅率呈現向下逐底(race to the bottom)的競爭態勢,由1980年代以前的35%左右,降至目前平均只約24%。許多國家財政收入深受影響,也造成不公平競爭局面。未來若對海外獲利所得實施全球最低企業稅,正可改變此種情勢

在新型冠狀病毒疾病(COVID)肆虐超過一年半以來,各國政府爲了抗疫、紓困、振興經濟、擴大就業等,均透過舉債方式融通各項支出,無上限的量化寬鬆(QE),使得各國原本吃緊的財政,更是雪上加霜,必然面對財政重整壓力。在此背景之下,經過美國財長葉倫振臂一呼,G7各國紛紛擊掌響應,OECD已同意開徵全球最低企業稅,用以取代原本支持而美國卻有意見的跨境數位服務稅,並能與OECD多年來防堵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EPS)的努力相輔相成。

若是全球最低企業稅率訂定在15%,而課稅對象則是鎖定年度合併營收在7.5億歐元以上的大型企業(尤其是大型科技數位軟體公司),則在捉大放小策略下,這些跨國企業必然首當其衝;亦即在低稅負地區繳納之稅少於全球最低企業稅時,其母公司必須向所在地政府補繳差額。經過OECD稅務專家的估算,預期每年可爲全球政府額外帶來1500億美元的稅收,對疫情衝擊下的財政、營造公平競爭的租稅環境,應該有所裨益

全球最低企業稅率訂在15%,原本就屬低稅率的國家或地區,例如匈牙利的9%、澳門的12%、愛爾蘭的12.5%等,自然會對其境內投資與營運造成影響。一些被公認的避稅天堂,例如英屬維京羣島開曼羣島澤西島等,更是備感壓力。香港16.5%、新加坡17%的企業稅率,或許能夠低空掠過,仍難甩掉低稅率的印象。至於提供廣泛租稅減免者,例如中國大陸東南亞國家等,雖然正常企業稅率高於15%,但因租稅優惠(包括對研究開發、高新科技產業、經濟特區外資企業等)的普遍存在,實際有效稅率卻低於15%,在全球最低企業稅制下,相關企業極可能面臨補稅困局。這些受到衝擊的低稅率國家或地區,是否會妥協?還是會反彈?進而採取因應與反制之策,值得進一步觀察。

全球最低企業稅的實施,除了向低稅負的國家或地區施壓,促其因遭受打擊而改弦易轍外,對於如何掌握海外所得的課稅資料,達到實質課稅的目的,降低跨國大企業將資金滯留避稅天堂誘因,更是推動此製成敗的關鍵。因此,屬於避稅天堂的低稅負國家,必須有形、無形的有效納入最低企業稅率制的規範,實乃勢所當然。

面對即將到來全球新稅制的衝擊,臺灣很難置身事外,可從國內稅制及跨國企業課稅等方面來檢討,以期有所因應。目前臺灣正常的企業所得稅率爲20%,同時存在不少的租稅減免項目。雖自2006年開始實施「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其中包括對企業的最低稅負制,是將一些租稅減免項目納入稅基課稅。由於現行課徵稅率爲12%,仍低於前述15%的全球最低企業稅率,我國稅率未來有無調高必要,財稅當局應該未雨綢繆。

在擬議的全球新稅制下,中小企業及實質稅率超過15%的大企業,應該不用擔心此項稅制的實施。然而,除了達到課稅門檻的直接投資,且實質稅負繳納未到達15%的大型臺商跨國企業,須受全球最低企業稅規範外,對於自1980年代兩岸經貿開放初期,只允許臺商經由第三地區赴大陸投資,而其投資地主要是在香港、英屬維京羣島、開曼羣島等避稅天堂者,就需要特別注意。由於一些屬於間接投資型態的臺商大型(紙上)控股公司習將盈餘留置於第三地區規避課稅,除了在臺灣須面臨即將上路的受控外國公司(CFC)課稅規定外,亦會受全球新稅制的規範;至於實際所受影響會有多大,財稅當局應該有所瞭解與掌握。

最後,由於受制於國際及兩岸政治現實,與我國簽訂租稅協定的國家並不多(僅33國),主要經貿往來國家卻都不在其內。處此情況,政府更須加倍努力,突破困局,加速簽訂租稅協定(或協議),有效加強課稅資訊交換,落實稅源與稅基掌握,並且健全防堵避稅的相關法規,同時避免雙重課稅,值得有關部門提前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