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先簽離婚協議書「少問一句意願」 人妻辦完登記挨告

記者黃翊婷臺北報導

卓姓男子因爲與妻子吵架,產生離婚的念頭,於是找來邵姓盧姓友人證人簽名,再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吳姓妻子簽完離婚協議書原以爲事情就這樣結束了,沒想到事後突然挨告,雙方爲此鬧上法院,最後還被法官打臉,認定兩人的婚姻關係依舊存在。

▲法官認爲卓男吳女仍是夫妻。(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案無關,下同)

判決書中提到,卓男與吳女是在2005年間結婚,2016年10月底兩人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但在協議書上簽名的兩位證人,一個只有在結婚時見過女方一次,另一個則從未見過面,兩人也都沒有確認他們是否真的有要離婚的意思,就在協議書上簽名,自然難以認定這份文件具有效力,兩人的婚姻關係應該還是存在的。

對此,吳女辯稱,離婚協議書是在和卓男談過之後,由她打字製作對方負責找證人,「我以前見過兩位證人,丈夫拿協議書給他們簽名時我不在場,他們後來也沒有跟我確認有無離婚的意思」、「協議書是證人先簽名,接着丈夫籤,我再籤」。

▲離婚協議書的內容是由吳女打字書寫而成。

邵姓證人出庭表示,協議書是卓男拿來的,當時吳女的確不在場,「他說想離婚,要我在證人欄位簽名,我在簽名前、當下和之後都沒有向吳女確認是否真的要離婚」。另一名盧姓證人也表示,是男方說夫妻吵架要離婚,「我不認識也沒接觸過他老婆,當然也沒有問過女方是不是真的想離婚」。

士林地院法官認爲,邵、盧兩人皆未親自見聞卓男和吳女有離婚的真意,就簽下自己的名字見證,縱使兩位當事人事後拿着文件到戶政機關登記離婚,也不具有效力,最後裁定確認兩人婚姻關係存在,依舊是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