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盲點!他「沿迴轉道行駛」挨罰1200…開單警:我也覺得不合理
一輛小貨車行經新北環快回轉道,事後竟收到1200元的罰單,理由是「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車主氣炸說,「就一條路能走是要打什麼燈?」警方解釋,「只要轉彎就得打方向燈」,記者質疑,所以北宜公路入每個彎就要打燈?從臺北開臺3線去墾丁不就打燈打到死?警方迴應,「依法來說的確如此」。
▲小貨車開在迴轉道,竟遭人檢舉未打方向燈,警方開罰1200元。(圖/民衆提供)
▲被罰車主質疑,「就那麼一條路能走,是要打什麼燈?」(圖/民衆提供)
警方表示,從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來看,行車遇有轉向等情況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的左或右方向燈;這起案件還可從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6條來看,汽車回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
交通大隊則解釋,依照地面上或是上方標示,如果出現方向指示就要打方向燈,即便只有一個方向;交通分隊解釋,方向燈的使用是爲了提醒周遭車輛判斷辨識行車動向,方能進行防衛駕駛。若民衆未遵守法規,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記者提出質疑,所以在北宜這類的山路,只要入彎就得打方向燈,那如果今天要開臺3線,他有那麼多的彎道,不就打燈打到死?警方表示,的確是如此,一般人可能會覺得很扯,我們也覺得不是那麼合理,但既然法條訂出來,執法人員就是依法行事,如果被開單的民衆有疑義,可循管道申訴。
▲車主收到罰單覺得超無奈。(圖/民衆提供)
是否被檢舉魔人施壓纔開單?警方迴應,接獲民衆檢舉後,會依據照片等跡證研判是否違規,接着才能依法制單告發,不是任何檢舉都能成立的。只是法律上有些規定很細,一般而言員警不會刻意去開這種單。
有網友認爲,「如果方向燈是爲了提醒周遭,那現在我只剩一條路走,你只能轉特定方向或迴轉的時候,是要提醒什麼?再打方向燈根本脫褲子放屁不是嗎?」、「都順着車道要回轉了,你打方向燈有時還會引起誤會,人家會以爲你可能是要臨停路邊。所以這時候打燈意義在哪?」撇開打燈的時機跟意義,由於最高可罰3600元,民衆只能培養隨時打方向燈的習慣…以保住自己的荷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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