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求1對兒女月給1萬元 未盡舉證責任!失婚老男被打臉

只求1對兒女月給1萬元扶養費,未盡舉證責任,失婚老男被法官打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失婚男子阿國(化名)身爲一對兒女的父親,現在因爲年紀大了,加上沒有工作,也沒有相當的財產,可以讓他足以維持生活。他因而主張,兒女都已經成年,自有扶養他的義務,因此依法請求2人給付扶養費用,並且均須按月分別支付5000元,直到他的終老之日止。

法院審理,法官認,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民法第1117條第1項也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爲限。雖同條第2項又規定,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但是不得因而謂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自不在適用之列;直系血親尊親屬,如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者,自無受扶養之權利;易言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仍應受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

法官考量,依據稅務財產所得資料顯示,阿國在2023年名下有汽車1輛、投資2筆,財產總額爲51萬3560元,若是阿國將之變現應非困難,但阿國僅泛稱,他可能無法迅速處理股份,因此阿國就其不能維持生活之構成要件相關事實,難認「已盡舉證責任」,所以他的主張自無足採。

法官認爲,參考阿國所在縣市爲基準,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爲15518元,依照阿國請的財產數額,已足以支應約3年的花費,因此,以他的經濟能力來說,目前並非不能維持生活。日前依法宣判,阿國並無受扶養的權利,兒女對他的扶養義務尚未發生。阿國聲請給付扶養費用,爲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