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製日本A片遭刑罰 大法官認合憲
智慧財產法院及臺北地方法院,共5位法官審理盜版爭議官司,認爲著作權法關於「非法重製光碟罪」有違憲爭議,司法院大法官21日認定沒有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作成合憲解釋 ,由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說明釋憲結果。(司法院提供)
智慧財產法院及臺北地方法院,共5位法官審理9件盜版日本成人片及其他盜版爭議的官司,認爲著作權法關於「非法重製光碟罪」有違憲爭議,裁定停審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連同另一件人民聲請案併案審理後,21日認定沒有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作成合憲解釋。
這10件聲請釋憲案,分別有楊姓男子將有版權的日本成人影音重製後,在臺灣架設網站販售。另有劉姓男手從日本帶回有著作權的色情光碟母片,再燒錄成盜版光碟在臺灣販賣,及「睡美人」歌曲重製爭議等,分由承審法官提釋憲。
此外,「臺灣現代文學之父」賴和的手稿、遺物都由賴和基金會保存並出版書籍,但伍翠蓮卻將這些手稿影像等掃描後上傳,供民衆付費下載,遭法官依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判處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確定,伍翠蓮也聲請大法官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併案審理後,昨日作成釋字804號解釋認爲,著作權法對非法重製光碟罪,各依不同的犯罪狀況,規定判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或併科50萬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及但書規定,都沒有違憲。
大法官指出,法條所稱的「重製」,與法律明確性原則沒有違背,且6月以上有期徒刑爲最低度法定刑部分,與憲法保障人身自由的意旨也沒有違背。最低度法定自由刑及得併科罰金的額度部分,沒違背憲法平等權意旨。
此外,關於部分條文須告訴乃論,但部分條文不在此限的但書規定,大法官也認爲,不違背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的意旨。著作權法關於「非法重製光碟罪」的法規,作成合憲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