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傳真-綠色金融也面臨創新與監管的兩難

圖/Pixabay

金融創新可以創造新的金融工具、提供更多元的資金渠道,藉以帶動實體經濟轉型升級。但金融創新如未有相對應的監管配套,且若商品設計不良或行銷不當,恐損及投資大衆權益;過度監管又怕增添業者遵法成本,阻礙創新思維。因此,如何在創新與監管之間取得平衡,長久以來一直考驗主管機關與被監管業者。只不過向來是金融科技必須面臨這個兩難抉擇,過往幾乎無人將其與綠色金融連結,但隨着國內綠色金融日益興起,這個問題似乎也逐漸浮現檯面

確實歷經新冠肺炎疫情,經濟活動停擺導致傳統能源需求驟降,唯獨再生能源逆勢上揚。尤其臺灣2025年綠電20%的目標未被疫情所動搖,但綠電專案如何籌措資金仍是一大難題,亦爲國內綠色金融後續發展重點,譬如民間業者就呼籲金管會的「綠色金融2.0」方案應納入綠色融資平臺。實際上,隨着對再生能源的風險辨識度日趨提升,近年來綠色金融服務或商品已漸獲市場青睞,不論是綠電專案融資,或資本市場上的綠色債券都相當普遍。甚至將偌大的太陽能電廠切割成小單位,置放於網路平臺提供給個別投資人小額認購,更堪稱臺灣獨有之綠色金融創新模式

此類集資模式結合公民電廠理念與金融科技內涵,電廠可藉由網路平臺募集資金,投資人也能共享綠能收益,應當值得鼓勵推廣。惟投資必然有風險,且由於其跨產業、跨領域特質,卻讓一些潛藏問題或風險陷於無從監管之窘境,將不利於投資權益的保障。

須知太陽能電廠營運動輒15至20年,期間唯一固定的,是電廠得按照公告躉購費率將所發的電賣給臺電,至於發電量因受場址選擇、日照強度,以及後續電廠運作與維護品質等複雜因素而浮動,因而很難保證發電度數與售電報酬。然而,市面上卻有業者爲吸引市場目光,強調投資期間可獲固定收益,投報率甚至高過8%,與一般估計的4%至5%落差不小。

屆時投報率若不如預期而引發投資爭議爭端處理機制爲何?是否有專責處理機構協助投資人爭取權益?更別說太陽能電廠還得擔心風災毀損,儘管案場皆要求投保產物保險,但仍有自付額或賠付上限等問題,投資人能否在認購前,藉由網路平臺所揭露的資訊完全瞭解?若修復成本已高於面板殘值,投資人能否選擇終止合約?事實上,多數問題目前尚無具體答案。

其實前述問題的癥結,在於認購太陽能板能否視爲金融商品納管?由於此類網路集資平臺的經營主體多爲租賃業能源技術業者,而非金融業,主管機關自然不是金管會。故難以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要求平臺業者承擔商品資訊揭露義務,以避免不實或不當之勸誘及銷售行爲;亦無法透過「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以訴訟方式較快速、有效地解決紛爭

有鑑於此,如欲對認購太陽能板的投資人發揮最大的保護功能,理應修訂相關法令,將此類業務比照金融商品監管,惟缺點是才萌芽的綠色金融創新集資模式,恐因爲法遵成本提高而胎死腹中。若對此有所顧慮而選擇依循現行規章,則至少應該思考如何就投資權益保障不足之處予以補強。

例如可考慮透過同業自律的方式,由主管機關邀集平臺業者協商,就資訊揭露格式與內容取得共識並自我約束,之後再評估是否需要進行法規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