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傳真-談「異地備援」之潛在訴訟風險
首先,所謂「異地備援」,係指在另一地點備份與建立重要的資料、伺服器以及工作機能等,以免因天災事變等災難造成重要資料損失與工作、服務之中斷。得具體分爲三大類暨十大架構,前者包括人工運送媒體資料、硬體自動抄寫功能和軟體自動抄寫資料。然本文僅以軟體自動抄寫資料爲限進行討論,乃指包括資料抄寫軟體線上即時備援以及資料庫記錄檔線上即時備援。前者係指資料抄寫軟體架在作業軟體之上,透過攔截IO方式將資料傳送到異地端,相較於硬體方式較有彈性,可提供一對多的方式,並支援Block Level同步或非同步抄寫,運作時約影響伺服器效能百分之五到十。至於後者,則指資料庫本身有提供紀錄檔備援方式,惟僅可以保護資料庫本身的資料,無法保護到其他OA檔案或Web資料,因此備援中心需採購另外一套資料庫軟體。除此之外,尚有「委外代備援」,也就是透過委外的方式進行資料備援,舉例如:宏碁電子化資訊管理中心。
假設位於A地的甲科技業者擁有乙、丙、丁、戊、己等五座廠房,其爲了因應各種天災、地變、停電等重大突發性事件,以免公司遭受鉅額損失。故在數年前即向庚要求授權使用庚之軟體自動抄寫資料類爲主的異地備援系統,抄寫後的資料隨即傳至B地的資料中心做妥善看管,並也設置專供中心使用之發電裝置。由於甲與庚當初簽署的軟體授權契約僅限於抄寫後資料作異地備援之用。基此,這似乎成爲契約上漏洞。庚後來起訴請求甲需給付(除乙廠外之另外四座廠)未經授權人同意而使用軟體於丙、丁、戊、己廠供作自動抄寫資料之不當得利和授權費用部分。按契約是就當事人利益、損害與可能發生的風險所作的一種分配。其解釋原則,系以主觀說、客觀說及以文字爲準之解釋爲原則,再輔以契約目的、契約文字、交易習慣、磋商、事後履約過程等各種解釋要素。所以,不管係爭軟體授權契約究採「列舉式」或「概括式」的解釋方法,皆會對當事人權益造成重大影響。換言之,倘採「列舉式」者,則依民法第98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來做有利於甲之解釋,推定軟體不專用;但反之亦然。
最後,或許吾人可從「異地備援」系統本身存在的目的解釋之,其希望達到的效益,諸如:可達到集中式的備份管理、一方停機一方接手、多方停機一方接手、提供同地暨異地之雙重備援服務及一方停機各地(異地和同地)接手等。也就是,縱使庚起訴主張係爭契約非屬「概括式」授權契約,惟從「系統」本身目的出發,係爭軟體即已內化成「系統」的一部分,兩者密不可分。更何況,異地備援之目的,乃系確保企業所有資料之完備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