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度適用 臺灣國別報告對象 增列瑞士
財政部賦稅署6日發佈函釋指出,繼紐西蘭、日本及澳大利亞之後,我國「國別報告」對象新增瑞士,自2019年度適用,等於臺灣可以和瑞士交換國別報告資訊,其適用對象爲前一年度合併收入總額達新臺幣270億元的跨國企業集團。
資誠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徐麗珍指出,臺灣目前可以和日本、紐西蘭交換2017年度以後的國別報告,還有澳洲2018年度、瑞士2019年度以後的國別報告。
我國爲接軌OECD(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反避稅計劃設置三層文件制度,包括國別報告(CbCR)、集團主檔報告(MF)及移轉訂價(LF),關鍵在於要求企業揭露在我國、他國的分公司與子公司經營情況與控股模式等做爲課稅依據,可說是針對企業藏富海外所訂立的反避稅條款。
國別報告包括跨國企業集團收入、員工配置、利潤及稅負於全球各國情形,與集團成員於所在國從事之營運活動;而集團主檔爲跨國企業集團全球經營及移轉訂價政策綜覽。移轉訂價則是營利事業受控交易資訊分析。
財政部表示,在三層文件中以國別報告最關鍵,因爲企業在各國的繳稅情況、收入都可一覽無遺。不過,考量到稽徵成本,OECD制訂基本避風港門檻,也就是企業前一年度合併收入未達歐元7.5億元免交國別報告,而我國則是參考匯率、訂爲前一年度合併收入低於新臺幣270億元免遞交其報告。
官員強調,臺灣年底雖增列國別報告對象,但我國多爲中小企業、並不會適用,依往年營所稅申報案件估算,我國有需要送交集團主檔報告案件約500件,佔該年度結算申報件數的0.06%,至於符合國別報告送交門檻者甚至不到0.05%,國別報告對多數企業影響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