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所稅最高省1萬元 一張圖搞懂「公益出租人」省賦稅

▲提前搞懂「公益出租人」,符合的話繳納綜所稅最高就可省下一萬元。(圖/記者謝婷婷攝)

記者陳韋帆臺北報導

報稅季節將至,你知道租屋也可以享有賦稅優惠嗎?根據內政部公告,「公益出租人」享有最高1萬元賦稅優惠。內政部營建署表示,爲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出租住宅予租金補貼戶,住宅法106年1月11日修正公佈後,公益出租人享有綜合所得稅房屋稅、地價稅等3項稅賦優惠。

▲公益出租人定義。(圖/內政部營建署提供)

房屋稅適用自用住宅稅率1.2%

營建署表示,公益出租人自103年起,即享有房屋稅適用自用住宅稅率1.2%之稅賦優惠,惟103年至105年之公益出租人須透過主動申請核發公益出租人覈定函,始得享有該稅賦優惠。

106年起,依住宅法第3條第3款訂定之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民衆可以主動申請核發公益出租人認定函,亦可由政府主動認定公益出租人,相關規定及認定流程圖可至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住宅補貼-公益出租人專區查詢。

綜合所得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元免稅

至於所得稅部分,內政部營建署表示,住宅法106年1月11日修正公佈第15條,對於出租住宅予符合租金補貼資格且接受租金補貼者之公益出租人,可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元之免稅優惠。

108年5月申報107年度所得稅時,若採網路申報者,於申報時所得種類勾選租賃所得,所得格式勾選爲符合住宅法第15條者即可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元之免稅優惠。

若採國稅局臨櫃辦理所得稅申報者,則請主動表示符合住宅法第15條之公益出租人,即可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元之免稅優惠。

地價稅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已有16個直轄市、縣(市)公佈

另外,地價稅部分,依住宅法第16條規定,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課徵之地價稅,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因地價稅優惠自治條例,是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並報財政部備查;經內政部營建署調查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宜蘭縣新竹市苗栗縣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花蓮縣澎湖縣連江縣等16個直轄市、縣(市)已公佈制定公益出租人地價稅優惠之自治條例,其餘直轄市、縣(市)尚未完成法制作業或尚在評估中。

過去常有民衆反應房東課稅問題無法申請租金補貼,內政部營建署呼籲,政府已提供稅賦優惠,對於有空餘屋之屋主,可考量將住宅出租予領有租金補貼之民衆。

內政部營建署提醒,住宅法第3條規定公益出租人須爲住宅所有權人,因此,租賃契約上所載出租人若非住宅所有權人,將無法認定爲公益出租人,若想了解相關訊息,可洽直轄市、縣市地方政府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