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北巿作「砲房」停水停電繼續營業判緩刑 法官:無再犯之虞

吳姓男子租屋作「砲房」提供性交易服務,被處罰鍰並停水停電後,還是繼續營業,檢方依違反都市計劃法不遵令停止使用罪起訴他;臺北地方法院審理,考量吳無再犯之虞,判他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緩刑2年。可上訴。

臺北市吳姓男子向羅姓、廖姓房東承租市區的一處房屋,明知房子位於第二2種商業區,卻違規經營休閒會館,且作爲性交易場所之用。

臺北市警察局中山分局「掃黃」多次查獲吳從事非法生意在案,房舍又被臺北市政府都發局依違反都市計劃法裁罰、勒令停業,吳經過行政處罰,還是繼續經營,後來被停水停電。

檢方指控,吳承租的房舍停水停電後,繼續營業並違規使用水電,2023年7月28日中山分局再次查獲吳有非法營業事實,與臺灣電力公司派員現場查訪,將吳移送法辦追究刑責。

法院審理時,吳坦認犯罪,判決指出,吳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後,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所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爲適當,因此判吳可緩刑。

圖爲臺北地方法院。記者王聖藜/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