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嫌不足 竹縣前文化局長李猶龍用公務車通勤不起訴

新竹縣前文化局長李猶龍,用公務車通勤被市 調站移送,檢方偵查後以不起訴處分。(羅浚濱攝)

竹縣文化局長李猶龍,使用公務車做爲往返新竹臺北通勤的交通工具,新竹市調查站依刑法公務員假藉職務上之機會犯背信罪嫌送辦,新竹地檢署偵查後認李的罪嫌不足,予不起訴處分。

新竹縣政府公務車輛管理與使用要點規定,公務車輛僅限於公務使用,僅有縣長副縣長秘書長等三長得將公務車兼作上下班交通工具使用 。

市調查認李猶龍從去年1月8日至5月17日,將公務車做爲往返臺北新竹的通勤交通工具總計74次,違背公務車僅用於執行公務規定,使新竹縣政府因而增加油料費1萬2322元及ETC費用5598元,以此圖得不法之益1萬7920元。

李猶龍在偵查時,堅詞否認有何公務員假藉職務上之機會犯背信罪的犯行,稱他未曾就任過公職,並不諳公務車輛使用規則,他從縣長楊文科處接收資訊,不慎誤判公務車是他專用車輛,在不便以高鐵或其他交通工具通勤時,把公務車兼作通勤交通工具使用。

李猶龍並以去年5、6月間發現這部公務車非他專屬配車後,即未再以該車通勤,指示文化局人員依法調度使用,並無主觀犯意,在本案第一次受訊後,立即繳回1萬8000元費用予文化局。

縣長楊文科在做證時證稱,他有跟李猶龍說過文化局長有公務車可使用,但沒有詳細說明使用規則,李可能不清楚這方面的規定。

檢方考量李猶龍從去年2月間起,亦經常持高鐵定期票通勤,去年5月17日後,確實亦未見再把公務車兼作通勤交通工具使用,可佐證主觀上應無背信犯意,李所辯尚非全屬無據,應堪採信,複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李有何犯行,應認犯罪嫌疑不足,予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