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歲女童被砍成重傷 法院不支持賠償:社會捐助已彌補
(原標題:4歲娃被砍成重傷,主張醫療賠償未獲支持 一審法院:社會捐助已彌補,不能重複主張)
4歲女童在路邊玩耍,曾被診斷爲精神分裂症的鄰居突然發病,手持篾刀將其砍成重傷。事發後,女童被送往醫院治療,除醫保報銷外,住院及門診治療費花費10萬餘元。同時,女童家人通過網絡平臺獲得捐助13.7萬餘元,當地鎮政府給予困難救助和職工捐款2.3萬餘元。
事後,女童方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鄰居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8萬餘元。據10月30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判決書,對於女童方索賠的10萬餘元醫療費,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認爲,網絡平臺及政府捐款是具有社會性和針對性,捐款足以彌補女童方所主張的醫療費用損失,女童方不能重複主張,也不能因他人的侵權行爲而獲益。
庭審直播 中國庭審公開網視頻截圖
但法院支持了小雨方主張的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並酌情支持了交通和住宿費用,以上款項共計72480元。最終,扣除傷人方已支付的40200元,法院一審判決傷人方實際還應承擔32280元。
鄰居突然發病
將4歲女童砍成重傷
2019年5月5日下午,四川隆昌市響石鎮某村,4歲女童小雨(化名)隨奶奶在路邊玩耍時,鄰居王某突然發病,手持篾刀將小雨砍傷。傷人的王某自2002年開始出現精神異常,曾被診斷爲精神分裂症,先後三次住院治療,出院後長期門診治療、服藥。
隨即,小雨被送往隆昌市人民醫院治療,醫院診斷爲重型腦傷,右側枕葉、右側小腦及左顳葉腦挫裂傷伴血腫,枕骨骨折,右側面部、頸項部皮膚軟組織挫裂傷,耳部、枕部挫擦傷,枕部頭皮血腫,吸入性肺炎,外傷性腦梗死。此後,經轉院至內江市第一人民醫院、重慶醫科大學附屬兒童醫院多次住院治療,小雨於去年12月9日好轉出院,但醫囑仍要求繼續系統康復診療。
小雨在醫院住院治療139天,治療費共花費16.8萬餘元,除去醫保報銷的11萬餘元,小雨家人自行支付5.8萬餘元。出院後,小雨繼續接受門診治療和康復理療,花費門診治療費4.3萬餘元。
後經鑑定,小雨顱腦損傷後軟化竈形成,伴有神經系統症狀屬十級傷殘。王某在案發時處於精神分裂症發病期,對於本次作案實施的違法行爲無刑事責任能力。後經隆昌市公安局建議,隆昌市人民檢察院申請,隆昌市人民法院於2020年7月17日作出強制醫療決定書,決定對王某強制醫療。目前,王某正在醫院住院治療。
索賠
女童方索賠18萬餘元
包括10萬餘元醫療費
事發後,王某的丈夫黃某向小雨家支付了40200元。同時,小雨家人通過水滴籌網絡平臺獲得捐助114495元,通過輕鬆籌網絡平臺獲得捐助23139元,響石鎮人民政府給予困難補助和職工捐款23786元。
在小雨出院後,父母作爲其法定代理人,代其向隆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王某及黃某連帶賠償住院醫療費5.8萬餘元、門診治療費4.3萬餘元、護理費2.78萬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170元、營養費4170元、殘疾賠償金29340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交通和住宿費1萬元,總計18萬餘元。
小雨方認爲,王某系精神分裂症患者,依法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黃某與王某系夫妻,夫妻共同財產由黃某管理,應當將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王某個人部分用於賠償,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黃某承擔賠償責任。
但在庭審中,黃某辯稱,小雨已獲賠償款及社會捐助共計18萬餘元,這已能完全填平各項損失。此外,小雨受傷是因爲未得到其監護人有效監護而造成的,他已盡到對妻子王某的監護義務,他沒有責任。爲此,他請求法院駁回小雨方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
醫療費損失已由社會捐助彌補
不能重複主張
隆昌市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小雨因身體受到傷害,其有權依法主張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交通住宿費等損失。
對小雨主張的合理損失,法院覈定如下:
對於住院醫療費5.8萬餘元和門診治療費4.3萬元,此項費用小雨方已經支付,屬於其財產性損失。根據庭審查明,此次事故發生後,小雨方通過水滴籌、輕鬆籌以及政府捐款已經獲得捐助16萬餘元,而水滴籌、輕鬆籌以及政府捐款是具有社會性和針對性的,即是爲了幫助小雨解決治療費用困難問題,此款足以彌補小雨所主張的醫療費用損失,小雨方再次主張醫療費10萬餘元,則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其也不能因他人的侵權行爲而獲益,故對此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法院支持小雨方主張的護理費2.78萬元、住院伙食補助4170元、營養費4170元、殘疾賠償金29340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對其主張的交通和住宿費10000元,因沒有提供票據,法院結合其就醫的地點、時間和次數等實際情況,予以酌情支持4000元。以上款項共計72480元。
對於黃某辯稱的小雨所獲賠償款及社會捐助已能完全填平各項損失,法院認爲,小雨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產生的損失包括財產性損失、人身權方面的損失。對於財產性損失已由社會捐助予以彌補,小雨對此不能重複主張。對於人身權方面的損失,則不能因社會和他人的善意捐助而免去侵權人的責任。因此,對黃某的此項辯解意見,法院予以部分採納,即支持小雨主張的合理損失爲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和交通住宿費共計72480元,對其主張的醫療費用10萬餘元不予支持。
此外,對於黃某辯稱的自己沒有責任,經審查,事故發生時,小雨隨其監護人在農村戶外公共區域玩耍,傷害事故是因王某自身病發產生幻聽而無故持刀傷害小雨所致,且事故發生時王某的監護人黃某未在場,也未在家,系事後趕回。爲此,法院認爲,小雨及其監護人對此次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黃某未舉證證明其盡到了監護責任,故小雨的合理損失應由被告承擔。
據此,法院認定,小雨的各項合理損失72480元應由被告方承擔,扣除被告已支付的40200元后,被告實際還應承擔32280元。10月21日,隆昌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王某賠償小雨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和交通住宿費等各項損失共計32280元。賠償費用從王某個人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由黃某賠償。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