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男子醉駕撞上前方同向3行人 致1死2傷後逃離

(原標題銀川男子醉駕撞上前方同向3行人 致1死2傷後逃離)

被告人臧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121241969********,漢族,大專文化,系**集團有限公司辦公室主任,戶籍所在地上海市浦東新區**村**號**室,現住永寧縣**鎮**樓**室。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於2020年1月1日被永寧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經本院批准,同日被永寧縣公安局逮捕,同年1月20日被永寧縣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同年5月7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永寧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臧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於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本院受理後,於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9時許,被告人臧某甲醉酒後(經鑑定,血液乙醇含量爲285.2mg/100mL)駕駛粵B****3號小型普通客車沿銀景線12公里閩寧鎮國際商貿城東側路口處東西向道路由東向西行駛,與前方行人呼某丙、雒某丁、楊某某發生碰撞,造成呼某丙當場死亡,雒某丁、楊某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後臧某甲駕車逃離現場。經永寧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臧某甲承擔此交通事故全部責任,呼某丙、雒某丁、楊某某不承擔此交通事故責任。

經鑑定,呼某丙系交通事故至顱腦損傷死亡,其死亡與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關係

被告人臧某甲被抓獲歸案後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被告人臧某甲賠償被害人呼某丙近親屬全部經濟損失100萬元並取得諒解;賠償被害人雒某丁經濟損失10萬元並取得諒解;被害人楊某某對某某甲予以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如下:

1、人口信息、接處警登記表書證;2、證人屈某某、韓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雒某丁、楊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和辯解;5、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6鑑定意見;7、現場勘查記錄;8、檢查筆錄、辨認筆錄;9、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臧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爲,被告人臧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傷,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並在交通肇事後逃逸,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臧某甲歸案後如實供述所犯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自願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