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看完黃色小說起衝動 裸身來到女宿舍...
被告人苗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4272001********,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貴州省畢節市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鎮**村**號。因涉嫌強姦罪,於2020年7月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門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准,於2020年7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門分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強姦罪,於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7月8日凌晨,被告人苗某某在本市斗門區白蕉鎮開發區**公司宿舍**房看淫穢小說後,產生衝動。當日4時49分許,苗某某光着身子戴着口罩到其宿舍樓上**房,欲趁被害人譚某某睡覺之際與其發生性關係。後譚某某被驚醒,苗某某害怕,便用被子蓋住譚某某的頭部,使用暴力行爲。其間,被害人譚某某一直反抗,呼救,致使苗某某一直未能得逞。當日5時14分許,被告人苗某某離開現場。當日9時許,被害人譚某某在其親屬的陪同下報警。當日12時許,被告人苗某某在本市**區**廠被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書證、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鑑定意見、視聽資料、現場勘驗筆錄、身體檢查筆錄、辨認筆錄等證據材料。
本院認爲,被告人苗某某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苗某某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第二款的規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苗某某歸按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結合被告人苗某某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及本案的量刑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來源:珠海市斗門區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