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搶運將600元判6年 林益世恐嚇取財3300萬判7年
日前臺北地院一審法官判定林益世所取得的酬勞3300萬元屬於不法所得,依恐嚇得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對他判刑7年4個月,但是對比林益世恐嚇取得的鉅款,吳姓男子持玩具槍恫嚇計程車司機,才取走600元,5日被高等法院依強盜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兩人取財金額差異那麼大,刑期卻差不多,難怪很多人都疑惑「到底中華民國法律標準爲何?」
▼法官判林益世無貪污事實,網友嘲諷他是因爲多了一張國民黨黨證。(圖/取自網路)
吳男於民國93年10月間,見計程車司機李男只有一個人,因此拿着玩具槍脅迫,強拉他到屋內毆打、喝令跪下、交出財物,不然要「將他打掉」,最後得手600元。
法院一、二審審酌吳男有前科,案發時「年輕力壯,不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竟強盜被害人的財物,所生危害非輕,依強盜罪判刑6年。高院更一審審理後,仍判處吳男有期徒刑6年,全案還可上訴。
相較於林益世案,他被控擔任立委、政院秘書長期間,藉自身職務對國營事業具實質影響力,介入中鋼、中聯公司標售的爐下渣、轉爐石等業務,並對當時的經濟部長施顏祥及中鋼董事長鄒若齊施壓,協助地勇公司老闆陳啓祥取得合約,共計向陳收賄6300萬元、索賄8300萬元。
臺北地院一審法官認定,中鋼、中聯是民營企業,林益世幫忙喬事不算貪污,改依恐嚇得利罪輕判,認定部分酬勞3300萬元屬於不法所得,加上無法交代來源的1580萬元現金,兩筆合計4880萬元,至於「喬合約」所得3000萬元,因未向公務員恐嚇、施壓,沒有違法,這筆「喬事費」不算黑錢,因此最後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7年4個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580萬元。
林益世認爲,後來陳啓祥給予的6300萬元,是爲了履行中聯的轉爐石合約,並非恐嚇而來,至於其餘財產來源不明部分,都是「家族資金」,並非來路不明的髒錢,至於向中聯高層聯繫只是「關切」非恐嚇。但不少民衆相當不解,大呼同樣非法取得「不義之財」,取財金額差異那麼大,怎麼刑期卻差不多,質疑「到底中華民國法律標準爲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