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壽險公會:支持107條修法 定額給付理賠條件簡單清楚較宜
產壽險業者皆表態支持修法,給予15歲以下保戶身故保險金,並且提供實務理賠經驗,建議可採定額或是日本的限額方式且理賠條件愈簡單清楚明瞭較宜。
產險、壽險公會的會員爲各家產險、人壽保險公司業者,近日二個公會就保險局擬就《保險法》第107條法條予以修法,蒐集各會員業者們的建議。
該條目前明訂15歲以下人壽保險保戶無身故死亡保險金,而依同法第107-1條的喪葬費規定,若是受到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者,每人給付金額爲61.5萬元。而就在普悠瑪翻覆造成5名卑南國中生罹難,其所投保的旅平險依條款無給付死亡保險金,該條文因此再受到社會各界注意及熱烈討論。
壽險公會表示,業者多傾向支持立委建議應恢復15歲以下死亡理賠,以目前實務上可採定額給付方式,也就是由保險局修法於法條中明定理賠金額,保險公司皆有法可遵循的情況之下,較不易發生理賠爭議。
產險公會則表示,對於保險法第107條的修正案,樂觀其成。據悉,日本等國皆採限額承保方式。
▼產險公會理事長陳燦煌(左)、常務監事李鬆季。(圖/記者李蕙璇攝)
而目前國內教育部訂定的學生團體保險的身故金,每人爲100萬元,保險法此番修法是否恢復過去被刪除的200萬元或是300萬元,或是要更高或更低,二公會皆就此未表示任何建議,交由主管機關保險局與立法院審議。
不過,保險業務聯合總工會理事長嚴慶龍則認爲,15歲以下保戶身故金可先仿效過去的200萬元爲優先考量,當然也可以就現今日本採用的生命年表8、長壽餘命等的經驗值,擬訂相關保險費率及保額。
▼中華民國保險業務聯合總工會理事長嚴慶龍。(圖/資料照)
至於107條修法是否將身故保險金稱爲喪葬費,由於第107-1條已明訂喪葬費用的給付計算方式,若是修法增文以喪葬費用做爲15歲以下保戶死亡的身故保險金的名稱,則會重複。
對於理賠條件的定義,是否僅僅只能理賠重大災害事故中、天災中死亡的15歲以下保戶身故保險金?
壽險公會提出一個思考的層面,由於理賠實務上難釐清甚麼是重大災害事故、天災的定義,譬如說普悠瑪翻覆事屬重大災害事故,而一位國中生髮生車禍意外身故,就不算是重大災害故事嗎?可能這部分易產生理賠爭議,公會較建議實務上理賠定義的條款愈簡單清楚較不易惹爭議,不傾向理賠條件分類過多或是有所太多的限制。
目前《保險法》第107條內容爲,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爲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喪葬費規定部分,依現有的《保險法》第107-1條,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爲被保險人,譬如說無行爲能力者、精神狀態不穩而在民法上受到監護宣告的保戶,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也就是每人喪葬費用爲61.5萬元。
以普悠瑪翻覆意外身故爲15歲以下年齡者的賠償部分,臺鐵投保的鐵路旅客運送責任保險身故保險理賠金250萬元。投保人壽險部分的喪葬費理賠爲61.5萬元。高中職以下的學生團體保險每人身故金100萬元。再加上臺鐵依鐵路法賠償身故者救助金280萬元及慰問金10萬元,目前單純計算其保險理賠及鐵路法賠償額估算每人共70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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