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明文沒事 洗錢防制有事
立委陳明文(右)去年9月由律師陳澤嘉(左)陪同,說明在高鐵掉300萬元一事始末。(本報系資料照片)
立委陳明文於去年高鐵遺失內有300萬元的行李箱一事,因涉及洗錢等罪,經嘉義地檢署長達半年的偵查,以查無不法爲不起訴處分。但此案仍有諸多疑問,暴露出我國洗錢防制的盲點。
洗錢罪的特色,即是必須依附於一個前置犯罪,以致不可能獨立存在。如爲了規避現行1次提領50萬元以上而遭金融機構通報爲洗錢,所以拆分成數筆領出大額金錢來說,檢察官若無法查出這些錢是來自於貪污、金融或毒品犯罪等的不法所得,就算財產來源無法合理舉證與說明,也不能論以洗錢罪。這就使得洗錢罪的規範效果相當有限。
2016年底爲因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的洗錢防制評鑑,立法院全面翻修《洗錢防制法》,除了擴大前置犯罪的範疇外,於該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新增,對持有之財產,就算查無前置犯罪,但只要故意規避洗錢防制的相關規定,如爲規避洗錢通報分次提領現金,當事人若無法合理說明財產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就可處以有期徒刑且併科罰金。如此就可使洗錢罪獨立化,截堵遊走於合法、非法間的「灰」錢,產生實質的嚇阻作用。
只是法律的應然總與現實有落差。以陳明文的案例,若真無法查出有前置犯罪存在,但只要當事人交代不清、違乎常理或前後矛盾等,似就可以此種洗錢罪來訴追。只是被告有不自證己罪權之保障,若僅因當事人行使緘默權而拒絕說明,或提出的證明不被接受就遭起訴,就碰觸到憲法人權保障的紅線。
即便撇開憲法爭議不談,該法條的所謂合理來源、收入不相當等,都屬極模糊的法律概念,實欠缺客觀標準。如稱金錢乃是來自於借貸或長輩贈與等,也無法直指爲不合理。
至於陳明文提領現金確實有違常理,但是否意在規避洗錢通報,卻又見仁見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