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警壓制迫簽「自願搜索同意書」 法院判持毒男無罪!

高雄岡山警分局去年2月中獲報,轄內馬姓男子疑吸食海洛因、安非他命等毒品,遂前往馬男住家查看,果然當場查獲多種毒品及吸食器,經警訊問過程,馬男雖坦承吸毒,並有醫院報告佐證,但當時警方並未向法院聲請搜索票,爲無令狀搜索馬男住家,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橋頭地方法院判馬男無罪。

判決指出,當天警方獲報馬男在住處有吸毒情事,警方遂派遣大批人力前往查處,當下馬男住家還有另名男子,馬男哀求員警「辦輕一點!吸毒就好。」並從口袋拿出2包安毒,但馬起先配合,後續又企圖逃脫,警後續在住處2樓查扣毒品,而馬男在警力壓制下,才簽署「自願搜索同意書」。

「看是吸毒還是賣藥,讓你自己選?」透過警方秘錄器畫面,警方多次喝令馬男交出毒品,起初馬男多次要求員警出示搜索令,並否認持毒或販毒,不願配合交出毒品,但後續警方壓制他並上銬,要求他簽署同意書時,且未告知可拒絕簽署;因此,法院認爲,警方是以不正方式取得自願搜索同意書。

再者,雖警方表示,一開始前往馬男住處前發現,當下正好1名男子要進屋,警方隨即尾隨進入,且發現馬男疑欲將物品交給該男子,警一看直覺就是「毒品交易」,且馬男發現警方後,手馬上伸回口袋內,警喝令他交出口袋物,情勢所逼下,馬男才交出毒品。

法院認爲,本案並非急迫,但員警事先未聲請搜索令情形下,對馬男身體及所在處所進行搜索,在逮捕被告後,又對非立即可觸及之處所執行搜索,應屬違法搜索。

法院考量,馬男持毒雖均屬違禁物,且種類、數量衆多,若毒品流通販賣危害甚鉅,但不足證據馬男有販毒情勢;由於,員警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證據,不得作爲認定被告持有本案毒品的犯罪依據,檢方所提其餘證據不足證明馬男犯行,因此法院判定馬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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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地方法院外觀照。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