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融資租賃業 銀行公會主張訂專法

針對融資租賃公司應如何管理,不只立委建議,銀行公會也主張應訂定專法。據透露,銀行公會除了研訂租賃業的「授信實務守則」,也建議金管會應訂定「融資租賃公司專法」納管相關的BNPL(先買後付)、中古車融資等「影子銀行」業務。

據透露,銀行公會也將向聯徵中心建議,已有十七家融資租賃業加入代理客戶查詢聯徵中心信用資料作業,應由聯徵中心加強相關查覈,以及相關業者報送資料的正確性及即時性,避免資料揭露不完整或產生遞延時間差,導致銀行徵信出現死角。

金管會原本對於設置融資租賃公司專法態度保留,但一個月改口願意評估,據瞭解和銀行公會委託律師事務所進行五個國家和地區的管理經驗後所提建議有關,而金管會也另外進行委外研究,待今年底結果出爐,再拍板是否訂定專法。

知情人士引述銀行公會觀察的美國、英國、日本、新加坡和香港的管理經驗後指出,美國在今年五月廿二日發佈新解釋令,認定透過數位帳戶取得的BNPL借貸應該要納入其專法「誠實借貸法」的管理;英國也在去年二月提出BNPL相關草案,並擬將業者納入金融行爲監理局管理;日本則有包括貸金業法、利息限制法、分期付款銷售法等管理BNPL業務。

香港金融管理局已明訂BNPL屬信貸產品,要由銀行營運準則及公平待客規定來納管,且對提供BNPL服務的影子銀行以「放債人條例」管理,並採取「證照制」,要求這些提供BNPL業務的影子銀行必須取得「放債人牌照」。新加坡二○二二年推出BNPL認證制度,還訂定BNPL行爲準則,違者將被撤銷認證。

銀行公會理監事會議將在十二月通過的租賃業「授信實務守則」,爲何公會仍主張訂專法?金融圈高層指出,授信實務守則只能由銀行透過放款業務管理約束客戶,不具法律拘束力,訂定專法將加入主管機關的直接約束力,在管理面更加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