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涉企行政檢查,嚴厲“改正”方能更好“毖後”

1月3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了《關於嚴格規範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下稱《意見》),旨在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進一步規範涉企執法的決策部署,嚴格規範涉企行政檢查,堅決遏制亂檢查,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意見》除了明確行政檢查主體、清理並公佈行政檢查事項、合理確定行政檢查方式、杜絕隨意檢查、避免運動式檢查之外,還提出規範行政檢查行爲,防止逐利檢查、任性檢查。涉企行政檢查要做到“五個嚴禁”“八個不得”。其中包括嚴禁任性處罰企業,不得亂查封、亂扣押、亂凍結、動輒責令停產停業;嚴禁下達檢查指標,不得將考覈考評、預算項目績效與檢查頻次、罰款數額掛鉤。

上述兩個“嚴禁”兩個“不得”,針對的基本上都是趨利性涉企行政亂檢查。無論是亂查封、亂扣押、亂凍結,還是動輒責令停產停業,背後目的都是爲了獲得“利益”。

來自財政部數據表明,2024年1到11月,全國一般公共預算收入中,非稅收入累計實現37088億元,同比增長17%;其中11月份非稅收入爲2889億元,同比大幅增長40.4%。這其中,也包括通過趨利性涉企亂檢查取得的罰沒收入異常增長。

趨利性涉企行政檢查不但嚴重損害營商環境,更影響企業的生存發展。爲此,2024年12月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開展規範涉企執法專項行動。12月16日,國務院總理李強在“加快落實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進一步提升行政執法規範化水平”專題學習會上指出,要強化執法監督,關注罰沒收入異常增長、大量異地執法、大額頂格處罰等情況,審查覈實相關執法行爲,有問題的要及時糾正。12月2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上述《意見》。這些都充分反映出規範涉企行政檢查這項工作在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的重要性。

規範涉企行政檢查、制止亂檢查,必須嚴厲“改正”,才能更好“毖後”。如果對此前的涉企行政亂檢查行爲“罰酒三杯”、一帶而過,就很難避免此後類似現象再度發生。

《意見》也明確,嚴肅責任追究,加大對亂檢查的查處力度。其中,違反“五個嚴禁”“八個不得”相關要求亂檢查的,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及時責令改正。對行政執法主體負責人或者相關責任人,進行公開約談;對企業反映強烈、社會影響惡劣的,直接督辦並予以通報曝光;對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紀檢監察機關。

嚴厲“改正”,就需要嚴格的“回頭看”:涉企亂檢查的相關責任人受到懲戒沒有,亂收的罰款退還了沒有,尤其是後者。一方面,此前的涉企行政亂檢查,就以合法、適度等爲處罰依據和標準,以企業認錯認罰爲實現路徑,也就很難認定檢查機關是否“任性”;另一方面,許多罰款收入已經通過各種途徑“被消化”,因此這方面的“執行迴轉”難度相當大。

但是,難也要做。不然就很難明確過去亂檢查的過失,很難消除亂檢查造成的不良影響,也很難增強《意見》的威懾力和執行力,很難達到“毖後”的良好初衷。

(作者系第一財經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