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含糖飲料注意! 外包裝將不得標示「這幾點」

未來如爲含糖飲料,就不能標示「高、多、富含」營養素及其含量基準。記者賴昀岫/攝影

食品包裝標示加嚴!衛福部食藥署今天公告「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未來如爲含糖飲料,不能標示「高、多、富含」營養素及其含量基準,但無糖或使用代糖產品不受限制;具特定營養素,如含葉黃素、含蛋白質幾公克等,與事實相符可標示。由於部分內容涉及產品外包裝調整,即起至2026年爲準備期,其餘條文今上路。

食藥署副署長林金富說,「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修正事項,產品外包裝表達該產品具有特定營養素性質時,可標示如:「本產品含葉黃素」、「每份含蛋白質○公克」等與事實相符的營養宣稱,並應於營養標示內標示其宣稱營養素含量。

林金富進一步指出,增加「高、多、富含」等營養宣稱的營養素及其含量基準,例如:固體產品宣稱「高維生素D」,代表每100公克所含維生素D,須達到或超過3微克。

林金富說,可宣稱「高、多、強化、富含」等的營養素膳食纖維、維生素 A、維生素B1 、維生素B2 、維生素B6 、維生素B12 、維生素C、維生素 D、維生素 E、維生素 K、菸鹼素、葉酸、泛酸、生物素、膽素、鈣、鐵、碘、鎂、鋅、氟、硒等22項。

林金富接着舉例,以含糖碳酸飲料可標示「添加維生素C」,或「每100毫升含維生素C 50毫克」等與事實相符的營養宣稱,但不得標示「高、富含」維生素C,主要是基於國人每日建議攝取量考量,不過無糖或使用代糖的品項,則不在此限。

另外,產品包裝上未做任何「高、多、強化、富含」營養宣稱,但在食品包裝上寫出或突顯,如字體加大、加粗、變色「膳食纖維」4字是否違反食品標示相關法規,林金富表示,如於成分欄位外其他處僅標示「膳食纖維」營養素字樣或圖樣呈現,仍屬於以隱喻或暗示方式,表達該食品具有特定營養素,須依「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於營養標示欄位內標示膳食纖維含量。

除了部分涉及產品包裝變更的條文,如除第4點第1款、第4款、第5點及第6點等,自2026年1月1日施行外,其餘修正規定自正式公告後即日生效;公告日前已取得特殊營養食品許可證產品,於2026年1月1日起製造者,應依本公告規定辦理,未依規定標示者,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3萬至300萬元罰鍰;標示不實者,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