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色司法故事:中央蘇區時期是如何複覈死刑的?
編者按:踏上贛南這片紅色熱土回眸凝望歷史,在艱苦卓絕的中央蘇區時期,中國共產黨領導在贛南建立了統一的審判機構和司法制度,頒佈了系列法律法規,爲我國新民主主義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奠定了堅實基礎。
回望紅色司法來時路,記者近日探訪革命時期的歷史舊址、珍貴文物、經典人物與案例,見證紅色司法基因在當今的傳承,尋根溯源再出發。
“關於朱多伸判處死刑一案不能批准。朱多伸一案由槍斃改爲監禁二年……”近日,在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最高法院舊址,一張1932年的法庭裁判文書吸引了“回望紅色司法路 尋根溯源再出發”活動採訪團的注意。由死刑改爲監禁二年,一起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最高法庭“刀下留人”的典型案例再次進入人們視線。
“被告人朱多伸,瑞金縣壬田鄉人,判決:朱多伸處以槍斃。”1932年5月,時任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最高法庭主席何叔衡接到了瑞金縣蘇維埃裁判部送來的第20號判決書。接過判決書時,何叔衡不由愣住了。此前到壬田鄉檢查工作時,何叔衡曾與判決書中的被告人朱多伸有過多次接觸,瞭解到他對一些貪污浪費、消極怠工的鄉幹部進行過多次舉報。
認真研讀了罪犯口供和判決書所列事實後,何叔衡覺得事有蹊蹺。爲查清案件事實,何叔衡立即背起行李趕到壬田鄉調查覈實。經調查發現,朱多伸是有一些罪過,但更重要的原因,是他多次舉報惹惱了一些區鄉幹部,這些幹部企圖藉此報復他。
經過仔細審查、反覆推敲後,何叔衡嚴格按照量刑尺度,揮筆寫下:關於朱多伸判處死刑一案不能批准。朱多伸一案由槍斃改爲監禁二年。根據口供和判決書所列舉的事實,不過是貪污懷私及冒稱寧、石、瑞三縣巡視員等等,是普通刑事案件,並非反革命罪。且朱多伸曾組織游擊隊,參加過革命,又年已七十二歲,因此減死刑爲監禁。”
圖爲臨時最高法庭關於朱多伸案的批示。瑞金市人民法院 鄧逸楠供圖
採訪團瞭解到,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設立了案件審理的複審程序,實行兩審終審制,爲當事人的權利救濟設立了第二道保障線。案件初審後,如果當事人認爲初審認定的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允許其上訴,將案件提起到上一級裁判機關去複審。
中央蘇區刑事訴訟制度還設立了死刑覈准程序,充分體現了蘇維埃政權重視保障人權、絕不錯殺無辜的法治精神。《裁判部的暫行組織及裁判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凡判決死刑的案件,雖被告人不提起上訴,審理該案件的裁判部,也應把該案件的判決書及全部案卷遞給上級裁判部去批准。
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在中央蘇區審判實踐中,對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審判機關總是堅決予以更正或否決。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最高法院舊址的牆上,懸掛着一封1932年何叔衡寫給尋烏縣蘇維埃裁判部的信。在信中,何叔衡對各縣裁判部忽視證據,裁判不當作出嚴厲批評,他寫道:“判決書的材料,有的應處死刑,有的應監禁二、三、五年,乃你們只判處監禁至多一年少至三個月,如此審判反革命罪犯,比帝國主義國民黨處罰小偷抓竊還要輕鬆,你們對革命是否盡責,恐成問題。請你們將該五犯所犯罪證據趕急儘量蒐集解來,以憑批駁原判再行審訊。”
圖爲1932年10月臨時最高法庭主席何叔衡先後發給江西尋烏、會昌縣裁判部指示信。李想 攝
據介紹,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最高法庭或最高法院的一個重要職能,就是審覈批覆各省裁判部、中央蘇區各縣裁判部、中央直屬縣裁判部、高級軍事裁判所等報送的判決案件及判決書。臨時最高法庭主席何叔衡和繼任者最高法院院長董必武等人,對於每例審批、復判的案件,都寫出具體的書面批覆意見。對那些有誤的判決,還親自一一附函給案件的原審判機關,詳細具體地指出判決錯在哪裡,怎樣改正。
在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最高法院舊址,採訪團看到了牆上懸掛的1932年4月20日臨時最高法庭發佈的第二號訓令。這是糾正江西省裁判部1932年第一次開庭審判反革命案件第一號、第二號判決書中錯誤和缺點的訓令。對於以上兩份判決書中存在的錯誤,臨時最高法庭主席何叔衡一一給予糾正。比如,他在臨時最高法庭第二號訓令中指出:“判決書第二號中的‘着予處決’字樣究竟是着予處決監禁?還是着予處決槍決?以後的判詞應有極端明顯性不能稍帶含混性。”
圖爲1932年4月由何叔衡署名頒發的臨時最高法庭訓令第2號。李想 攝
類似的批示,在中華蘇維埃臨時最高法庭和此後的最高法院的卷宗中多次出現。一頁頁泛黃的歷史文獻,體現着中央蘇區尊重事實、重視證據、堅持程序、審慎負責的優良司法傳統。
“合抱之木,生於毫末;九層之臺,起於累土。”正是江西蘇區人民司法的積極探索,這些經典大案纔將紅色的司法傳統、司法經驗和司法基因代代相傳,爲後來的陝甘寧邊區司法以及新中國成立後的人民司法審判工作奠定了堅實基礎,公開、公正,有錯必糾,實事求是的人民司法傳統得以不斷髮展,守正創新。(黃玉琦、李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