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7千元賄選...裡長當選無效 還得繳100萬換緩刑5年
王聖諸參選桃園市八德區竹園裡第3屆里長選舉選舉。記者王宏舜/翻攝
王聖諸被控於去年11月18日拿現金給朱吳美玲,朱吳美玲於翌日競選總部成立大會當日活動結束後,趁四下無人之際,向里民李文銀比出被告選舉號碼2號的手勢,並以1票1千元的代價,交付2千元賄款給李,並請對方把其中的1千元轉交給兒子(賄款已繳回)。
另外王也透過吳盧琴妹向許美蓉一家人行賄買票,許美蓉住戶有5人具投票權,收了5千元。王事後以獲得921票、得票率42.88%,贏過另外2名候選人。
桃園地院認爲選舉是民主政治最重要的表徵,攸關國家政治良窳、法律興廢、公務員進退,影響國家根基及人民權利至深且巨,不應讓金錢或其他利益介入,抹滅實行民主政治的真意,但王聖諸不顧治安機關選前反賄宣傳竟還賄選,行爲不該。衡酌王坦承犯罪,賄選的票數不多,而王學歷爲國小畢業、自由業等情狀,判他1年6月徒刑。
高院認爲一審量刑合理,應該維持,衡量王聖諸在偵審中均坦承犯行,已有悔悟,應知警惕,因此給予緩刑,並應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100萬元,讓他「深刻記取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