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鎬佑/把毒犯抓去關,校園就安全了嗎

▲立法院在2019年底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調高刑罰修法重點。(圖/視覺中國CFP)

從1970年代起,美國總統尼克森發起毒品戰爭後,即便「毒」、「藥」存在着若干難以抽絲的難題,但肇因於生活經驗、社會新聞、影音娛樂的積累,社會普遍有着用毒的人好壞壞,恐懼毒品濫用的嚴重情況。在這樣的社會氛圍下,把毒販抓去關或是「判重一點」,自然是民意上多數的意見與走向。

順應這樣的民意,立法院也在2019年末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做了若干修正。到底現在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是怎麼規定的?新法又修了什麼呢?

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規定與適用

目前法條規範的毒品類型分成四級:一級毒品在臺灣最常見的就是海洛因;二級毒品較常提及的是安非他命大麻;三級毒品常見的像是K他命;第四級毒品如蝴蝶片、佐沛眠等。不管是天然或化學合成的,在臺灣禁止毒品的流通,主要是因爲其具有成癮性,也可能因爲濫用,造成使用者對於社會造成危險跟影響,再加上毒品與其他衍生的暴力犯罪息息相關,因此對於毒品規範嚴密。

即便自己施用毒品卻未造成毒品擴散,但因爲「很可能造成衍生的危害」,所以單純施用或持有毒品的行爲也納入了規範。這樣的立法方式其實不難理解。舉例來說:酒醉駕車者不一定會在過程中撞到人,但是喝酒開車這個行爲造成別人傷害的可能性很高,所以酒醉開車者必須受到處罰;施用毒品者用賦予刑罰的方式來規範,很大程度就是基於這樣的原因

在規範的行爲上,常見的毒品犯罪類型由輕到重包括:「施用一、二級毒品」、「持有一、二級毒品」、「持有二、三、四級毒品20克以上」、「意圖販賣而持有一、二、三、四級毒品」、「販賣、運輸、製造一、二、三、四級毒品」。會有這樣輕重不一的規範,概念上也很簡單,像是單純持有或是施用毒品其實沒有造成毒品的擴散,只有造成個人身體健康跟個人的危害。

看到上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規定可能會納悶:「爲什麼在施用三、四級毒品,持有少於20克沒有刑罰的規範?」事實上,目前條例的第11條之1早就規定:「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所以即便沒有刑罰,依舊有罰鍰的規定。

以罰錢取代關的原因也很簡單,像是惡名昭彰的三級毒品「K他命」,在類別上屬於中樞神經抑制劑,把這種麻醉用品拿來吸食,充其量只算是藥物濫用,如果因藥物濫用就要課以刑罰,不免過於嚴苛。另外,又考量「K他命」的成癮性較低,以及被其他類型的毒品替代性高的特質,即便施予刑罰,施用者也可能輕易換成其他毒品,並沒有辦法真正杜絕毒癮。在這些考量下,對持有20克以下的三、四級毒品就只有罰錢的處罰。

▲當擁有一定數量的毒品,意謂着把毒品賣掉或是請別人吃的可能性大幅增加,會提高毒品擴散的可能性。(圖/視覺中國CFP)

而之所以用20克當作一個區間,是因爲當擁有一定數量的毒品,意謂着把毒品賣掉或是請別人吃的可能性大幅增加,會提高毒品擴散的可能性。所以當身上有超過一定重量的第三、四級毒品,還是需要以刑罰抑制。

修法修個5克是爲德不卒嗎?

這次修法的主要內容都是以調高刑罰爲重點,像是提高第二級毒品的刑度從七年起跳到十年,以及提高併科罰金;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從過往的持有20克纔要處罰,變成持有5克就要處罰等。

會有這樣的修法方向,大概可追溯到2017年4月20日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做成的會議結論。該次會議中做出了「修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純質淨重』改爲『淨重』,並研議調降持有第三、四級毒品『20公克』之持有標準」,而這樣的結論也在此次修法中通過以5克作爲處罰標準。

對於這樣的修法結果,如時任立法委員沈智慧的臉書貼文表示,「毒品不能容忍,一包毒咖啡、一包毒泡麪、一支毒煙,都可能讓孩子墜入無底深淵。50包毒糖果、50支K煙、5公克的三、四級毒品,持有免刑責!?既然要下修,爲什麼還要留5公克!?本來就應該0包!零容忍!」由此,可見偏向重刑立場者認爲,既然要下修,應該要直接處罰單純持有毒品這件事,纔可以在根本上解決毒品問題,並保護孩子,解決校園毒品問題。而這樣的想法,事實上忽視了執行面及現實面的考量。

我們先將校園裡接觸毒品的少年情境大致區分爲,來自於校園內外的少年或成年人。不管是成年或未成年人以販賣方式、免費提供、引誘吸收,在現行法都會分別涉及販賣、轉讓、引誘施用等罪;如果是成年人在轉讓、引誘施用更有進一步加重處罰的規定。另外,按照新法,如果少年單純持有三、四級毒品達到5克,便會直接涉及三年、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如果是少年涉及此類刑事案件,縱然執行上不是入監,但也需要面對安置等處遇行爲。

因爲大部分的行爲類型都已在現行法規範的範圍內,所以把「持有三、四級」定爲「零克」,再來就只需要證明「是否要販賣、想販賣或想請別人吃」。也就是說,身上帶有少於5克毒品的少年,有沒有可能拿毒品去做上述的行爲?當然有可能,但更有可能因爲好奇、同儕壓力、生理及心理需求等原因,用於自己吸食。

對於這樣的少年,即便在沒有施予刑罰的現狀,仍可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給予輔育措施,然而一旦納入刑罰,等於這些少年必須中斷學業,面臨勒戒戒治,這跟原本要保護少年的目標相反。當然,支持者的想法可能是基於:這些「壞學生」本來就要爲自己做的事負責,中斷學習或是否穩妥接軌人生的事根本不用替他們着想。

然而,貿然入罪化跟入刑化,根本無視現在相關矯治機關人力吃緊、忽視衍生的查緝跟追訴成本。一個看似保護少年的主張,反而把因爲好奇而有觸法行爲的少年,以貼上刑罰的標籤推向更邊緣的處境,無助於杜絕毒品出現於校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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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鎬佑,律師、法律白話文運動編輯。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