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宏基家暴殺人生死辯 28日宣判
最高法院今天舉行李宏基家暴殺人案「生死辯」。李宏基辯護律師說,李宏基不是惡行最大之人,希望法院審酌死刑判決。被害家屬則說,判死刑符合罪刑相當原則,盼獲得公道。
判決書指出,李男在民國103年4月某日早上,趁陳姓前妻送2名女兒到幼兒園,爲想把女兒抱走,與陳女發生拉扯,竟在衆目睽睽下,於幼兒園門口持刀殺死前妻。
李男擄走年僅6歲女兒後,隔天凌晨於新竹山區,被人發現在車內燒炭自殺;李男急救後存活下來,但李的幼女治療後不幸身亡。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認爲李宏基有教化可能,對於殺害妻子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5年,殺女兒則是無期徒刑,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其更一審,均改判李宏基殺妻處無期徒刑、殺女處死刑,應執行死刑。
最高法院今天開庭審理此案,審判長洪昌宏指出,今天的重點不在於事實的認定,而是在於李宏基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是否符合相關人權公約等;洪昌宏也對在場人士說,有詢問李宏基是否要接受視訊辯論,但李表示不願意。
李宏基的辯護律師主張,李宏基應不是原審認定的惡行最大之人,他在犯案前無殺人意圖,李宏基的最主要目的是要帶走女兒,他在高院審理時講那些「讓人討厭的話語」,是爲了要忘掉過去那些錯誤的行爲,讓司法判他死刑,至於法院量處死刑這部分有待斟酌。
陳女的父親與委任律師則說,被告迄今尚未向他們說抱歉,而且李男在醫院醒來後,也沒問過自己的女兒有無怎樣,法院一再給李男教化的機會,但他就是要復仇、不屑遵循司法,判處死刑是符合罪刑相當原則,請求駁回辯護人上訴。
蒞庭檢察官說,臺灣是有死刑的國家,這也不違憲,本件犯罪事實,李男不否認,他的所作所爲跟一般自然人大相逕庭,李男對自己前妻因怨恨做出這種行爲也罷,但害死幼女的行爲不能理解、諒解,甚至是令人痛恨,大家強調生命權的重要,但是否更要重視這兩位失去生命的重要,「1不可能大於2」,請法官駁回上訴。105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