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住宅法 公益出租人契約不得用做追所得稅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條文增訂租金補貼資訊不得做爲追溯綜合所得稅,鼓勵更多房東成爲公益出租人,也放寬政府住宅協助措施的經濟或社會弱勢資格,將須育有3名以上未成年子女調整成2名。
爲擴大房東參與成爲公益出租人,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條文增訂公益出租人租賃契約資料不得作爲租賃所得、房屋稅及地價稅查覈依據的規定,消除房東對於加入公益出租人就會被查稅的疑慮。
初審條文也明訂,房東如果將房屋出租給社會福利團體,再轉租予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的房客,住宅所有權人或房屋納稅義務人也可被認定爲公益出租人。
現行爲鼓勵房東成爲公益出租人,公益出租人每屋每月最高可獲得新臺幣1萬5000元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以及房屋稅與地價稅比照自住稅率的優惠,去年共有12萬6131戶減徵房屋稅、9萬3533戶減徵地價稅、12萬2778戶減徵綜合所得稅,總計有34萬2442戶享有公益出租人減稅優惠。
而現行住宅法規定,社會住宅應以地方縣市轄區爲計算範圍,其中至少40%以上須出租給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而「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指的是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的金額及家庭財產,未超過主管機關公告的一定標準,且符合下列規定者,包含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育有未成年子女3人以上、65歲以上長者等。
爲擴大照顧育兒家庭,初審也放寬政府住宅協助措施的經濟或社會弱勢資格,從原本須育有3名以上未成年子女調整成2名,擴大扶持範圍,協助育兒家庭減壓。
另外,內政委員會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內政部應研議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的社會住宅,是否提供一定比率出租給育有未成年子女1人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