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打擊黃牛票...最重罰票價50倍、關三年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24條之1」條文修正案,明定若涉嫌販賣黃牛票,將重罰每張票券10至50倍罰鍰。本報資料照片
爲杜絕黃牛票,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24條之1」條文修正,明定若涉嫌販賣黃牛票,除將重罰每張票券10至50倍罰鍰,若用虛僞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此次修法明定,未來公開販售的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以超過面額金額或將無票面金額票券定價販售,主管機關將處每張票面金額或無票面金額票券區域,對照所應販售票面金額10倍至50倍罰鍰。
此外,採免費或部分免費入場的運動賽事也仍有黃牛票亂象,此次修法也納入規範,明定將免費或部分免費入場運動賽事或活動免費票券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每張票券新臺幣1萬8000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修法說明中指出,近年觀賞運動賽事風氣盛行,但出現加價販售或不正方式取得票券等亂象,因此應修法健全市場機制、保障消費者權益。
行政院也對修法增加刑罰說明表示,目前票券多透過網路平臺販售,爲避免外掛程式、掃票機器人等不正方式大量取得票券、侵害民衆公平取得票券機會,有處以刑罰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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